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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作息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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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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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教通字〔2008〕1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2-1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作息时间的通知

青教通字〔2008〕13号


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安排提出以下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二、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三、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不得安排教师集体授课。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必须严格遵守小学每节课40分钟、中学每节课时间45分钟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增删课程、增减课时和调整课程开设年级。
五、每天上午必须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组织学生开展安排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集体体育锻炼一小时。
六、严禁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
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和季节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中小学作息时间,新学期开学前将统一制定的作息时间安排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秦新 联系电话82751009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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