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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超市型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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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乐府办发〔2008〕54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9-26生效日期:1900-01-01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超市型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5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乐山市超市型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乐山市超市型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试 行)
  1.总则
  1.1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超市型农贸市场的发展,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乐山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超市型农贸市场。
  1.3 本规范所指超市型农贸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依法开办,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采用超市或农加超的经营方式,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1.4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2.经营环境
  2.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2.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道路和停车场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2.3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流应保持畅通。
  2.4 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导购图),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2.5 超市型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其它类及含以上类别的超市区。
  2.6 市场商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超市区营业面积不小于商用面积5%。
  2.7 超市区内经营品种不少于5大类:
  (1)蔬菜。
  (2)水果。
  (3)生鲜冷冻食品(包括牛奶)。
  (4)粮油及其制品。
  (5)猪、牛、羊、家禽等鲜肉食品、腌腊制品,禽蛋,干杂食品,熟食卤味品,调味品等。
  2.8 超市区内采用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统一收银。
  2.9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3.经营设施和设备
  3.1 服务设施设备
  超市区应配置1-2台收银机,散装生鲜食品每一类别应配置1-2台电子秤,设有冷藏机、保鲜壁柜等相应保鲜设备,废气、废水、油烟排放达到环保要求,配有寄存柜、购物篮。
  3.2 检验设施设备
  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
  3.3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3.3.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摸相适应,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用水。
  3.3.2 应设置相应数量垃圾桶,对废弃物及时集中处理和清运。
  3.4 计量设施设备
  3.4.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查周期的计量器具。
  3.4.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3.5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5.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3.5.2 能够提供及时反映交易情况的统计信息。
  3.6 消防设施设备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4.经营管理
  4.1 商品质量管理
  应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建立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指导、督促商家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相关制度。
  4.2 经营商家的管理
  应建立经营商家准入管理制度,农民自产自销的除外。对入场经营商家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4.3 交易服务管理
  4.3.1 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4.3.2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4.3.3 应建立公平交易和收费管理制度。
  4.3.4 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4.3.5 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4.4 人员管理
  应设置市场管理机构,配备有负责市场管理、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
  4.5 信用管理
  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设立意见簿(箱),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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