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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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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0〕156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13生效日期:1900-01-01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为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领导机构

组   长:王学英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郭宝厚 市政府秘书长  

副 组 长:靳 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王连生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罗志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段国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赵 卿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秀廷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韩杰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樊林威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张寿鹏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张刚邡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郭万根 市卫生局副局长

粱宣林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书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武德恩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郭 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樊静江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靳泽兼任,郭锐、赵智田、闫建伟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电话及传真:3039503。邮箱:x_zfzb@126.com

二、清理范围

2001年撤地设市后,对建国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过清理。2002年在忻政发(2002)41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一是对1979年以前以忻县专员公署及秘书处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二是对1979年到1983年期间以忻县地区行政公署及秘书处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废止;三是对1983年到2000年期间以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发的9个规范性文件废止。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2001年设市以来至2009年底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制定发布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和废止。

同时明确,对2000年前以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及秘书处和市直各部门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此执行。如少数文件内容确需保留的,以新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定并发布。

三、清理原则

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要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二要坚持清理工作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予以修改或废止,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使其更好地为完成我市“三五”总要求发挥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三要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直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部门自行清理并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由领导组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牵头的市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将清理结果报市领导组审定;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部门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县级政府审定。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需要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四要坚持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的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清理要求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4、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5、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6、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7、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15日前)

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安排部署。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

(二)县(市、区)、市直部门清理阶段(2010年7月16日至7月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后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2、市直各部门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论证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结合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形成《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报领导组审改。

(四)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忻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六、公布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以后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忻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忻政发[2007]49号)文件执行。县(市、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公布。

七、总结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次清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以及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对本次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向省政府推荐表彰名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证按要求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和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1、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市政府及办公厅2001年1月1日以后制定并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市直部门2001年1月1日以后制定并继续有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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