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9〕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 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正[2009]131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加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方案》(闽政办[2009]10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响应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号召,围绕市委提出“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战略,推动把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结合,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建立莆田市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科协、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协调全市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企业行动的实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人事局、科协等单位具体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12月份对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当年行动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经过3年的努力,在充分借助和延伸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项目、技术、资本、人才和院地合作成功对接经验以及平台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已开展的“实施三百工程、统筹城乡发展”活动,更广泛动员组织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实现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双百”行动目标,即推动百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推动百名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促进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重点 结合我市十大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遵循“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工作重点为: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广大科技人员带项目、技术到企业去,加快现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帮助企业技术研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企业在产品开发、工艺优化、装备改造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进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快产品升级。 (三)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广大科技人员帮助企业完善研发体系,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广大科技人员要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经济、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开拓投融资和市场渠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五)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针对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发挥各类培训及研究机构和组织的优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集中培训、实际操作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六)构建产学研用合作的长效机制。广大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各种服务形式,推动项目、技术、人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学、研、用之间有效互动、互利合作的长效机制。 五、服务形式 科技人员服务企业采用脱产、半脱产、定期、不定期等灵活的服务形式,可以采用电话咨询、网络服务、技术培训、成果推广、进驻企业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每个联席成员单位设立服务电话,实行部门联动,归口负责。联席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级派往我市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组织本部门所属的科技人员根据各类企业技术需求等方面开展科技服务,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专业特长,为本市企业发展解决一些实际难题。 六、工作要求 每个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每年至少为企业解决1—2项以上的技术问题,各联席成员单位要关心帮助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按归口负责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相关报表汇总及工作总结。 七、工作分工 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是一项长期的行动,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联席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能力和企业需求数据库 1. 充实完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能力共享数据库。在全市高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单位。进一步开展系统的科技服务能力调查工作,摸清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能力,开展研发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基本情况调查,建立以市内为主包括省内外、海外的科技人员和共享科技平台的数据库。2009年11月底前,全市确定50名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科协等相关部门配合) 2. 围绕我市十大产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服务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各类企业人才、技术需求和项目等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深入了解征集企业需求,建立需求数据库。2009年11月底前,选定第一批30家服务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推动科技人员有效服务企业 1. 支持科技人员采用脱产、半脱产、定期、不定期等灵活方式服务企业。支持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参与企业的技术诊断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技术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建立科技人员互聘制度,可兼任企业相应的技术职务,加快现有先进适用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通过3年的努力,推动百项科技成果在企业应用转化;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参与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工作,加速培养企业技术研发人才。(市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 推动百名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坚持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依托“6.18”和“院地合作”等平台开展各项对接活动,使项目成果对接延伸到产学研用各个环节,使科技人员有效融入技术创新体系。通过3年的努力,推动百名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帮助解决企业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科协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推进技术中介组织发展,完善科技经纪人制度 1. 促进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技术中介组织的评价、激励机制,培育和扶持我市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开展技术中介组织的示范试点工作,扶持和发展股份制或合伙制的技术中介组织。(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 培育科技经纪人队伍。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经纪人,充分发挥科技经纪人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中的作用,促进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加入研发队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 1. 建立高校、科研单位的创新平台。政府支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创新平台。从2009年11月起,已建立的创新平台原则上全部向社会公开开放,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 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各种创新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强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培训 支持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企业发展的重点急需,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培训,充实提高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水平,不断更新企业管理层管理知识。3年内累计培训3千人次以上的企业相关人员,新培养2万名技术工人,2009年底,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1千人次以上。(市经贸委、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服务保障 为保障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取得实效,市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应做好以下政策保障: (一)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要保留其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服务企业的时间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当根据科技人员所作的贡献,支持其按照规定或约定参与分享创新利益。(市科技局、教育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把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机遇,为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相应的利益分配约定或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财务会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对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入股政策。探索知识产权质押、信托、拍卖的方式与途径,鼓励技术、科研成果入股,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向企业转移。(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落实服务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科技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突出成绩的,应作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在相关评聘条件上给予适应倾斜;对单项或累计年薪增利税或年薪增产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作为资历破格的条件。(市人事局,相关职称系列主管部门等配合) (五)制订扶持技术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抓紧出台扶持技术中介组织和科技经纪人的政策意见,建立技术中介组织和科技经纪人的评价、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技术中介服务职能,大力培育和扶持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资金扶持。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用类科技计划,应优先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研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生产推广等各类项目。金融机构对科技人员在企业承担的自主创新项目开展重点融资服务。开展对派驻企业科技人员的授信业务,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民间资金和银行信贷等资金投入企业研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