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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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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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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政〔2010〕30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9生效日期:1900-01-01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安政〔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要求以及近期省委、省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下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的存储标准为工程中标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双方各缴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启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于15日内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中标造价预算中年平均人工费的3%),逾期未补缴的,予以停工。工程竣工后,经公示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收到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解冻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余额及其利息。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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