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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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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2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提出的《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
特困人员享受殡葬服务优惠办法
(地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为妥善解决地区“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困人员的殡葬服务问题,依照国家《五保供养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
  具有所在县(市)户籍,在所在县(市)公墓埋葬且属以下人员类别,经证明后可享受殡葬服务优惠政策。
  (一)城市低保户中“三无”人员;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减免收费项目
  (一)城市低保户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去世,殡葬服务费用全免。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人员去世,殡葬整容、化妆、防腐、告别、挽幛、租花圈,租用冷冻柜、吊唁厅、休息室、太平柜10个服务性收费项目给予减免50%。
  三、操作规程
  去世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中一级伤残人员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低保证(A类)、农村“五保”供养证及一级伤残军人证,到所在县(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符合全免条件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向死者家属发放《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优惠证明》,死者亲属直接到县(市)殡仪管理机构办理收费全免手续。
  去世的其他特困人员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低保证(B类)和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贫困证明,到所在县(市)民政局办理相关审核手续,符合减免条件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向死者家属发放《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优惠证明》,死者亲属直接到所在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收费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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