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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慈善一日捐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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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0〕8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20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慈善一日捐活动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切实抓好 “慈善一日捐”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第二届中华慈善大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奉献爱心,关爱困难群体,加大慈善救助力度,履行“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灾害救助”的慈善宗旨,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提高全民的慈善意识,增强社会互助能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进步,构建和谐鹤岗。
  二、捐赠原则
  依法组织、广泛发动、量力而行、鼓励奉献的原则。
  三、捐赠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省驻鹤单位的干部、职工;驻鹤部队官兵;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四、捐赠内容标准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的干部职工捐赠1日的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职工或雇工捐赠1日的工资收入;企业、商户捐赠1日的净利润。多捐不限。
  五、时间安排
  (一)活动时间。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9日。
  (二)活动组织方式。活动启动后,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机关举行集中捐赠仪式。各县、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举行形式多样的集中捐赠活动。
  (三)捐款接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日捐”活动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驻鹤军警部队的“一日捐”活动由各部队首长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的“一日捐”活动由市工商局负责,捐款由负责单位统一上缴市慈善会。驻鹤中省直单位和市直厂、矿、公司、院校通过“一日捐”活动募集的款项,直接上缴市慈善会。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将捐款上缴驻地民政部门或慈善会。各县、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各自具体组织,捐款统一上缴本级民政部门。
  六、捐款的管理及使用
  (一)各县、区“慈善一日捐”活动所接收的捐款,30%自留(县、区可以用于给慈善超市购置粮油或衣被等物品);70%上缴市慈善会统一调剂使用(其中20%上缴省)。
  (二)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会对接收的捐赠款要设专人负责、专人清点,要使用专用票据,建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
  (三)捐款主要用于对灾民和困难群体生活方面的临时性救助,也可用于安老、扶孤、助医、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四)捐赠活动结果及捐款使用情况,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会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捐赠款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慈善捐赠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七、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 “慈善一日捐”活动,抓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12月29日前完成捐赠活动。各县、区要结合“慈善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将慈善机构建设纳入日程,年末前将本地的慈善会建立起来,全面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慈善会具体负责,各单位要加强与市民政、市慈善会的沟通和联系,确保捐赠活动取得较好成效。
  (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导工作,扩大捐赠活动的影响力,使此项活动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市民政局(慈善会)联系人:范彦萍,联系电话:3345449,手机:13339588687;赵德锋,联系电话:3343092。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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