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的若干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抓好《意见》中有关措施的落实。 附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解放思想 推动吉林振兴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在“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中,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推进吉林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树立为推进吉林振兴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保工作服务于吉林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进一步规范、简化审批程序,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尽快审批;暂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指导其尽快整改,使其符合环保要求后审批;需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通过国家审批。 二、超前介入,现场服务。经常深入各市州、县(市)开展调查研究,现场服务,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基层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使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审批。 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国家重点鼓励的节能减排、综合降耗和省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积极协调,跟综服务,全力支持,确保项目顺利通过实施。 四、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对环保审批权限在省级环保部门的重大项目,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限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时限减半,环评报告书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同时,深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减少审批环节。 五、减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下列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取消环境评估环节: 1.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高新技术研发、示范项目; 2.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软件开发项目; 3.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业、林业种植项目和小水电项目; 4.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节能减排、综合降耗项目; 5.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6.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7.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中道路、供排水管网、供热管网及照明、绿化、河堤整治项目; 8.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文化、体育、教育、商贸等服务设施项目; 9. 需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10.环评已批复,非主要内容改动的项目; 11.地方局已批复,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 12.已完成区域环评,区域内新上建设项目属于无污染或污染较轻的项目。 六、下放权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今年下放、取消行政审批权力50%的基础上,将下列建设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州或县(市): 1.糠醛行业环评审批权下放到市(州); 2.再生纸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到市(州)、县(市); 3.单纯的化学品混合分装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到市(州); 4.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到市(州); 七、公开公正、实施阳光政务。省政府政务大厅环保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首办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审批实行“八公开”,全部审批内容在省政府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做到项目受理、拟批准项目和审批结果“三公示”。 八、实行阳光咨询评估,降低收费标准。所有环保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里规定的范围,实行公开透明收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调20%;评估期间的会务费和专家费等费用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放射性废物送储、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下调5%以上。 九、简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在项目初审前,取消申报单位(企业)上报可研报告环节,只需编制实施方案,初审通过后再上报可研报告,取消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十、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支持企业上市。深入现场考察企业,宣传上市企业必须达到的环境标准和应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为我省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十一、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环境支撑。落实让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实施进度,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制度,确保休养生息阶段目标和《规划》目标的实现,为我省经济可持续快速增长提供环境支撑。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防治,控制工业污染负荷,削减生活污染负荷,为经济快速增长提供环境容量。 十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和生态市(州)、县(市、区)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完备、且运行良好的规模畜禽养殖业户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生态环境监察,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三、强化环境执法,保障群众健康。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出发,严厉打击恶意排污企业,重点保护好城乡饮用水源,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 十四、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在环境执法中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平执法、廉洁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不是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或初次违法、且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已造成环境污染,但不是主观故意并对违法事实认识到位的,在限期整改的同时,予以从轻处罚;对恶意排污、屡查屡犯或涉及饮用水源、敏感区域、重点流域的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十五、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观念,在开展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及督查、稽查等工作中,认真、耐心听取基层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基层环保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环保自身能力建设资金向基层倾斜,不断提升基层环境管理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加强教育、检查和监督,切实抓好省环保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行风建设,树立环保队伍良好形象,为推进吉林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