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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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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建村〔2009〕1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建村〔2009〕15号


为保证“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09]1号)的要求,就“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规划的重要作用

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止村镇无序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推进“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的建设、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保质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县(市)域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提高城镇居民幸福指数为目标,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审批,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镇功能,增强辐射周边和集聚人口能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要统筹规划城乡建设,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要积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设计专家的特长,合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镇建设的目标任务。

四是坚持近中远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既要有长远建设目标,又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和任务,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五是要突出加强城镇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

(一)规划编制内容

首批建设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二)规划编制依据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及《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三)规划审批程序

为保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规划质量,体现“百镇建设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并与《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有效衔接,规划成果报批前后,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验收后,方可依法按有关程序报批。

各级政府在接到报送审批的规划后,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未完成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首批建设镇,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予拨付建设专项资金。

(四)做好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做好首批建设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首批建设镇建设项目应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落实规划编制的相关措施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

试点镇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组织编制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编制规划的需要,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做好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特别是要及时准确地提供测绘资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各级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编制的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缩短规划编制时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的规定,“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试点镇规划设计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招标组织工作,并负责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设计委托合同文本。

承担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

(三)妥善落实规划编制资金和规划管理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编制基金和规划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有困难的县(市),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四)加强对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作为“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拨付的建设专项资金重要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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