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汤河水库是辽阳、鞍山两市人民的生活饮用水源。汤河水库水质直接关系到两市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汤河水库水质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有效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缔水面旅游、垂钓等影响水环境保护的活动,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二、禁止110米等高线以下水淹地种植。此项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 三、禁止在库区周边和上游河道采砂、淘金。110米等高线以下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110米等高线以外、水库上游河道采砂、淘金的整治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四、逐步减少并最终取缔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游水系周边餐饮娱乐业;严禁汤河镇瓦子村、下达河乡、河栏镇的餐饮业废水向水库和上游河道排放。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五、控制水库上游的面源污染,推广高新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残留物入库量;指导并鼓励汤河水库上游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由养殖改为种植,减少畜禽粪便污染。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采、选矿作业。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负责。 七、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垃圾要实行定点倾倒,按时收集,集中转运处理;严禁在准保护区河道、沿河两岸堆放畜禽粪便及生产、生活垃圾。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东鸣化工厂,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新风牧业有限公司及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上游水系周边规模化养殖场,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九、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非当地居民建房,对拟建、在建的要坚决制止;对已建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再办理相关手续。当地居民新建、扩建住房,必须保证人口与住房比例适度。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十、在省政府批准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后两个月内,由市环保局负责在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边界设立界碑和明示牌。 10月底前,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在110米等高线内游人容易戏水和农民易种植的区域架设隔离网。 十一、 在汤河水库上游的乡(镇)、村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对保护汤河饮用水水源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实施物质奖励和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十二、 辽阳县政府和弓长岭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工商、公安、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组成的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队,于6月底前完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支流河道沿岸的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级保护区内非法企业,督促水库周边及各支流河沿岸居民清理河道及两岸的生产、生活垃圾。 市政府要成立联合检查组,于7月15日前对有关县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十三、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河道采砂、淘金的治理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验收非法开采的治理恢复情况;市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林地破坏的恢复情况;市农委负责检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施肥与农药使用情况;市建委负责检查农村垃圾处理情况;市环保局负责检查验收污染企业、重点地区及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对不作为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附件: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奖励办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奖励办法? 为激励和支持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搞好环境综合整治,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对汤河水库造成危害,确保汤河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汤河水库上游的乡(镇)、村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实行“以奖促治”。考评奖励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治理和考核单位,分乡镇和行政村两级进行考核奖励。范围包括辽阳县下达河乡、河栏镇、八会镇、吉洞峪乡、隆昌镇、甜水乡6个乡镇及所属行政村和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 二、考评内容 (一)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汤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市政府《关于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乡(镇)、村要建立汤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日程,村民小组落实责任人。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要于7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1.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定点排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集中处理。村里落实清运人员,乡(镇)落实运载工具,科学选定卫生填埋场。彻底消除村屯内垃圾无序堆放现象。严禁在沟渠河道及沿岸倾倒垃圾,防止污染物入库。 2.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在准保护区内的餐饮业污水要建立处理装置,严禁直排;各级保护区内的居民生活污水要进行生态处理(如人工湿地等),确保达标排放,村、屯内无污水坑。 3.畜禽养殖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养殖,农村居民自家养殖少量畜禽产生的粪便,禁止在河道、沟、渠、路边堆放,要做到及时还田或外运。 4.农药、化肥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乡(镇)村要有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的明确要求和控制措施。积极引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等科学施肥方式,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 5.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乡(镇)村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养先进典型。 6.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检查考核 (一)市环保局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 (二)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汤河水库管理局和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评组,联合进行检查考评,每次检查根据需要在有关部门抽调人员。 (三)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集中检查考核一次并发布考核情况,年底公布全年的检查考核结果。 四、奖励 奖励分乡镇和行政村两个层面进行,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3个级别,具体名额不限。其中: 乡镇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村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五、其他 (一)奖励资金来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奖励资金主要由3部分组成:一是每年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在污染治理资金中列支100万元;二是汤河水库管理局向上级争取一部分;三是号召社会上的志愿者捐助一部分。 (二)奖励资金管理。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指定部门管理。 (三)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