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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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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汴政[ 2009 ] 8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14生效日期:1900-01-01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汴政[ 2009 ] 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加强并规范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现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医疗废物实行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置。全市所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及其他危害的废物均需交由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该公司是我市目前唯一一家具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处置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医疗废物。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由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的转移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六、市、县(区)卫生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七、市、县、区监察、发展改革、卫生、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收费情况,包括不按标准收费、擅自收费、擅自挪用处置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分级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今年年底以前,实现县级及其以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目标。明年年底实现全社会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目标。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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