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6—2008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分别为:2.75%、4.52%、3.67%。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