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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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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102 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10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受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发生2008年春季南方因雨雪冰冻造成交通中断、电力设施损毁等类似严重事件的重要措施。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对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构建平安长春、和谐长春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简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三)除须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外,由省气象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申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四)评审通过的报告和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发改委、规划、建设等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

  (五)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应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三、认真贯彻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和科学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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