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9〕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九年三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农村、牧区以及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针对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夯实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牧民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健全以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为基本框架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强化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影响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农牧民安全出行的问题。 二、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农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 各地要发挥县(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平台作用,以提高维护交通安全水平和预防交通事故为目标,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国、省道主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的县、乡、村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一是加强群众性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以村组(小区)为单位聘请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及时掌握交通安全动态,积极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的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并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车辆相关手续,全面落实监管职责。二是发挥乡镇政府的领导作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乡村和辖区县乡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打牢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三是依靠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和安全组织等基层单位的管理作用,以做好交通安全服务与管理工作为重点,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做好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四是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综合治理农牧区道路交通,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从而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 三、强化农牧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推进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六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寺院)活动为载体,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结合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禁止性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增强对农牧区群众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要发挥交通安全宣传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在乡(镇)街道、主要公路路口和客运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宣传墙和警示墙,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党和政府在解决农牧区群众安全出行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利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教育群众,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信息载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努力提高农牧区群众安全出行观念,增强交通参与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村”、“平安农机示范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并以每年10%的建设速度递增,发挥交通安全文明单位的辐射和示范功能,达到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各大新闻媒体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公安、农牧(农机)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台账,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常规教学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农牧区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四、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创新农牧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延伸管理触角,加强对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和研判,特别是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逐起分析,及时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推动警力下沉,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基层中队。要科学调整农牧区中队勤务部署,将定点执勤、不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动态管控,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勤务覆盖面。强化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的建设,要根据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牧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参与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整合警力资源,深化警务改革,科学提升警务效能,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要明确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牧区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全面实施农牧区警务战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落实辖区道路和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农机机动车辆和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五、强化农牧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提高“村村通”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村、牧区道路的实际状况,每年组织交通、安监、公安、农机等部门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路段排查。要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加大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农牧区道路通行条件,提升道路等级,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中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危险路段治理和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加大对通村公路建设、管养的投入,治理农牧区乡村公路上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通乡、通村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有计划地改善农牧区道路的通行条件。 六、强化源头管理,严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要加强县级车辆(农机)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牧区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流动车(农机)管所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牧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交通、农牧(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人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掌握农牧区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扶贫部门应协调农牧(机)部门采取措施解决扶贫拖拉机的登记挂牌问题。农牧(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七、发挥农机部门对农村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农用车辆、机械的监管力度 农机部门要在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依法严查低速货车、拖拉机等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作会议,共同研究加强农用车辆及拖拉机管理的工作措施,强化对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车的管理。要强化对机动车及其零部件销售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的监管,严防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流入群众手中造成危害,严查报废和拼组装机动车流入社会带来的隐患。 八、加大对农牧区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效能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交通安全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牧区倾斜,制定各项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并以标准为依据编制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道路交通管理任务的增加,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执法装备、科技建设、营房建设等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交通管理经费预算,加大对农牧区交警大(中)队和农机监理站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农牧区交警队和农机监理部门基础薄弱的问题,同时加大“交通安全文明村”、“平安农机示范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的建设。努力推进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改善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效果。 九、强化农牧区客运车辆管理,培育新型的农牧区客运市场,保证群众出行安全便利 随着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缺乏经济、安全、便利的农牧区客运,导致农牧区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现象屡禁不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制定与农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的农牧区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农牧区客运站点、选择适合农牧区客运的线路和车型,切实加强农牧区客运站点的建设和规范。坚持新建道路与客运站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牧区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扶持培育农牧区客运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牧区客运。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牧区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牧区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牧区客运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辖区农牧区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不定期组织乡村干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安监站人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交警大(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农牧区道路上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农牧区道路的通行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