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9〕42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10生效日期:1900-01-0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

  为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青少年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少年学生的安全事关社会和谐,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社会所关注。我省学校安全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各级各类学校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学校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预防。但也必须看到,由于少数地方和学校安全意识不强,工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学校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对正常的教学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学校的首要工作,也是全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学校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厌倦情绪及侥幸心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建康和生命安全,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学校安全防范教育,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不断强化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和育人环境,保障中小学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体系

  (一)学校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具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体系建设,确保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长期进行。要建立健全有效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的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对当地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把确保学校安全作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同时,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着力解决好学校校舍、基础设施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交通、卫生、建设、工商、文化、质监、新闻出版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公安部门要深入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学校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秩序,积极推进警校共建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进学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

  (五)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学校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学生健康档案及传染病、常见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校园内食堂卫生及师生疾病防控,落实疾病预防措施,协助相关部门监督学校及周边的店铺、摊点食品卫生和管理工作。

  (七)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和监督校舍隐患排查整治。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等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学校进行排除。对学校工程建设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纠正,负责城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销售场所(书店、摊点)、影像放映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店铺和经营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应要求学校及时进行排除。负责对学生床上用品和校服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地震、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地质、气象灾害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地震、滑坡、灾害性天气等防范工作。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对学校校舍及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指导学校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雷电、暴雨等与学校安全相关的气象灾害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工作。

  (十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要从本地区实际和学校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出发,成立领导管理机构,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要在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及时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检查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提高工作实效。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系统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了解、参与、支持和监督,积极营造新时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

  五、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任 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本部门目标考核、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统一安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向政府反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要结合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安全计划、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事故紧急预案。通过签订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各种安全演练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而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尽早尽快消除学校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三)学校教职工要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演练。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机关。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应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四)在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学生行为规范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管理,接受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五)学生家长(含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做危及自身、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有条件的,可以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明确学校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校舍安全管理。学校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厕所、学校围墙及各种体育设施为重点,对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实训基地及相关设施开展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要有效预防教学活动中各种器械、物品和药品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伤害。在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努力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冬(夏)令营等学生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按活动范围、规模等要求,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后进行。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三)学校卫生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的监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由于承包食堂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实行学校领导值班制,并选派专人24小时值班,对学生宿舍周边安全及宿舍内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用电和冬季取暖管理,有效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家质监等部门各项要求,加强和规范校内床上用品的全过程管理,把好学生自购自带床上用品质量关,确保学生使用合格床上用品,切实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按乘员规定载人,不得超载,定期进行车检,不得用带病车辆接送学生。

  (六)教学用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须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学校在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过程中,不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中小学师生到煤矿、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七)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青海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八)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对于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确保措施到位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省教育厅牵头,建立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的青海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也要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任务,履行职责,共同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各部门的合力作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专门会议,针对不同时期安全工作的要求,进行专题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要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每学期开学、放假等重要时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表彰。对于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层层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责任分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联席会议予以全省通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半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暨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坠事故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已被修订)
无锡市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规定(已废止)
惠州市酒吧行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