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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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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署办[2009]9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22生效日期:1900-01-01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09]9号


民和县人民政府:

民和县人民政府《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民和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元月)


民和县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3家,矿热炉28台(不包括2008年已淘汰的5台),其中6300KVA及以下的24台,7200KVA及以上的4台;电石企业3家,矿热炉3台,其中6300KVA2台,12500KVA1台;电解铝企业1家,80KA电解槽48台;碳化硅企业2家,生产线3条;水泥企业2家,其中1家为机立窑生产企业。

近几年来,民和县高载能产业布局分散、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并且对民和县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因此,为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民和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68号)精神,结合民和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促进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民和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范围和时限

(一)淘汰的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7〕135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和省政府制定的(高于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门槛)淘汰标准,包括:能耗限定标准、设备规格型号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区域分布等反映产业特征要求的限制标准。

(二)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时限。涉及民和县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碳化硅行业的落后产能,对能耗高、环境污染较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进行废毁处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逐级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电解铝:于2009年3月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

铁合金:于2009年3月底前淘汰6300KVA及以下矿热炉,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

电石:于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

碳化硅:于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及以下电阻炉;

水泥:于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

三、工作步骤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从2009年元月20日开始到3月底基本结束。

(一)元月20日前,拟定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二)元月24日前县经贸局、城环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向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送达《淘汰落后产能告知书》。

(三)2月10日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县经贸局、城环局被抽调的干部进入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2月25日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2月底前县经贸局、城环局向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正式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决定书》,同时通知电力公司从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向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供电。

四、工作要求

(一)民和县淘汰企业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协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三)县经贸局、城环局要各抽调10名干部深入到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打消再生产的念头,及早做好淘汰关闭落后产能的准备工作。

(四)企业落后产能被淘汰后,工商部门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城环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淘汰企业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民和县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汪源来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马全为副组长,县经济贸易局局长白善德、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局长霍振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魏希刚、法院副院长马少武、总工会主席焦世泰、工商局局长柳智岩、安监局局长李兴坤、公安局副局长王雯、信访局局长谢春万、法制局局长赵吉焕、电力公司经理刘维鹏为成员的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白善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霍振岳同志、李鸿昌同志、王建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经贸局、城环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协调;向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深入宣传节能减排、关小上大、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与海东供电公司协调停止向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供电,下发《淘汰落后产能告知书》及《淘汰落后产能决定书》,督促企业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和设施。

2、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督促企业做好员工工资的兑现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法院:受理判决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公安局:负责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密掌握企业思想动态,为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工作保驾护航,确保社会稳定。

5、法制局、信访局:做好信访接待及法律解释工作。

6、工商局:负责吊销被淘汰落后产能并且未在工业区建设企业的《营业执照》。

7、安监局:负责收回被淘汰落后产能并且未在工业区建设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电力公司:协助海东供电公司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采取安全停电措施,并协调处理供用电善后事宜。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淘汰关闭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范围,由县经济贸易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偿。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关小,在民和下川口工业区建设1.85万KVA以上的大型矿热炉,或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向其他行业或相关产业转移。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在立项、土地、环评、安评、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安排补助资金、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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