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0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黄南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一月) 为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扩大农牧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7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州家电下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为目的,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凡是应让农牧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承销企业认定原则。承销企业必须是经过经贸、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中标企业,经营的家电下乡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承销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当地经贸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农牧民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流通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牧民购买的原则。农牧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县范围内经经贸、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家电购买和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牧民在县级公告的中标流通企业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经贸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工作内容 (一)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四年,即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31日止。 (二)补贴对象。我州行政区划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三)补贴范围。农牧民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内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不超过2000元、冰箱(含冰柜)不超过2500元、手机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不超过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牧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农牧民持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县内任何一家经过确认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农牧民在购买时必需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进行核对一致。 2、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由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县财政部门申报(超期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3、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2)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没有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4、县经贸部门按规定对购买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购买人申请经确认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购买人的涉农综合补贴一卡通账户。具体按《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不超过一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6、对购买补贴类商品要退货的,按国家三包规定范围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退、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四、承销企业确定及要求 1、承销网点确认条件:(1)必须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及其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承销企业要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2)具备送货、安装、调试以及售后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正规税务销售发票的条件;(4)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各县家电下乡产品承销企业由县经贸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确认条件,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商务厅公布的《家电下乡投标销售企业网点名录》选择家电下乡承销企业。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经贸部门登记确认,并填写《青海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各县选择的承销企业须经州经贸委、州财政局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核准,统一向社会公告后确认。 4、各县原则上在较大的中心乡(镇)至少设立1个销售网点。经确认的家电下乡承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延伸供货网点,方便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5、承销企业要组织好家电下乡产品货源。要备足中标产品货源,方便农牧民及时购买;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要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销售服务和登记。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以一人(一户),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各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7、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要妥善处理投诉,各销售网点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五、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州财政会同经贸部门根据全州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各县年度补贴资金规模,上报省财政厅。州财政局将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二 )各县财政会同县经贸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本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审核;州财政会同州经贸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核实汇总的各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六、工作措施 为实施好全州家电下乡工作,成立黄南州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朱小青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张仕清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韩福祥 州经贸委主任 杨志军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卓么本 州经贸委副主任 刘金忠 州财政局副局长 辛培雄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具体负责全州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州经贸委副主任卓玛本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王海军(州经贸委副调研员)、王义东(州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扎西当周(州委宣传部新闻科主任科员)。各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家电下乡取得实效。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齐心协力做好组织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认、销售、配送、维修、退换工作;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行为;加强消费引导,保证家电产品适合当地农牧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对承销企业举办的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政策宣传等工作;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 财政部门 严格按照本方案和《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强化补贴资金监管; 安排落实全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宣传部门负责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开展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的宣传,让农牧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以免误导农牧民。 3、强化监督。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引导和督促流通企业加快农村销售服务网点布局和建设,确保农牧民群众能就近买到物美价廉 、性能可靠、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产品。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运作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在州经贸委、州财政局设立举报电话(州经贸委8722065,州财政局8725809),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政府、州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我州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要建立家电下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家电下乡工作,各县家电下乡承销企业的确定及核准公布、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测算等工作,务必于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 (二)搞好宣传培训。各县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承销企业及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三)及时上报信息。各县经贸、财政部门和各销售网点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四)保障补贴兑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五)强化安全管理,对可能出现的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情况,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六)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七)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八)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工商和经贸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