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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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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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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市〔2007〕66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2-17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07〕662号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及延续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相对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对其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资质证书变更程序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名称变更,企业按《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名称以外的其他变更程序同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证书变更。

(二)专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提供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相关材料(详见河北建设网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中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程序

(一)专业乙、丙级和事务所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到河北省的,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参照《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二)综合资质、专业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设区市变更的,企业向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按地址变更要求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其中,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号发生变更的须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变更。

四、事务所资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程序

按本通知一实施。

(二)申报材料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三)行政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北省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五、资质延续

(一)时限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过渡期)届满9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书自行失效;具有专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按《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二)条件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申请材料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四)程序

具有综合、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六、备案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20个工作日内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备案。

(二)企业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备案。

七、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市县两级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动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冀建法[2002]17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2. 检测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3. 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要求说明

4.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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