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建市〔2007〕66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应按原资格证书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已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办法》)新标准的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前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新的资格证书,按新的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申请暂定级、乙级及延续招标代理资格的程序。 申请暂定级、乙级及延续资格有效期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其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真实性负责; 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的程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应附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附个人身份证、职称复印件,代表人(负责人)简况。 6、地址变更的应附办公场所证明。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跨设区市、扩权县变更的,应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施意见》第一条(一)规定的内容。 2、属跨省注册的,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书面意见;属省内跨设区市、扩权县注册的,由机构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3、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备案 (一)新设立、资格延续、升级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六、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应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暂定级、乙级及延续资格的机构,工程建设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超过注册人员总数的1/6,其余为工程建设类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严格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同一项目工程累计中标额不得超过资格要求所承担的工程投资总额的规定。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九、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冀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满足办公需要,营业场所办公用房不少于5间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必须到位,注册执业人员没有注册执业证的,必须出具注册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技术经济负责人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要有相关单位的证明,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提供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期的养老保险凭证。 新申报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本机构交费凭证和注明交费时限的人员名单。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提供缴纳凭证(个人缴费对账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注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要有连续性,法人、出资人等有关内容与验资报告必须相符,出资人有变更的需提供出资人转让协议,申报材料前后要有逻辑性。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业绩除提供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外,还应提供《河北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手册》,《河北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手册》未登记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证明材料。 十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申请的按新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待。 十六、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料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等资信证明。 十七、监督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市、县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的监督管理。 十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