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聊政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可直接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案件进行调查、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决定书并催缴社会抚养费,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的各自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在对违法生育个案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统一制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视违法生育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情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确定征收倍数及数额。对违法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达不到征收确定书规定数额的,欠缴部分应继续追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 (四)违法生育当事人要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的,委托方应向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社会抚养费单据,并负责单据收回、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分期缴纳的,缴纳期限不超过3年,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总额的5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建立由人口计生、监察、司法、财政、公安、审计、教育、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公安、教育部门在办理入户、入学手续时要严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关,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妥善运用法律程序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二、社会抚养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补充,应专款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抚养费不得抵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财政投入。各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及时、足额到位。 (一)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借支挪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定期与县级财政部门核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入库情况,确保社会抚养费应征尽征。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定期张榜公布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征收入库的社会抚养费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县(市、区)不得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缴存的社会抚养费金额统一确定其使用比例,避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 (三)社会抚养费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补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监督使用。社会抚养费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每年征收数额的10%设立人口关爱公益金,开展生育关怀活动,主要用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或父母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及女孩困难家庭的扶助,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学的资助以及生育关怀项目的实施等; 2.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一次性重奖; 3.对困难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4.对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手术对象进行奖励,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进行困难补助; 5.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家庭进行奖励; 6.对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7.用于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扶持资金; 8.用于强制执行案件办案经费; 9.对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建设及计划生育“村村通”设备购置进行补助; 10.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事项。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市、县(市、区)监察、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每年组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督查、通报,对应收不收、私自征收、降低标准、坐支截留、不缴存县级财政专户、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各级人口责任目标考核,对出现以上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纳入重点关注、重点帮促、重点管理范围。 (二)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