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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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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3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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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5-25生效日期:1900-01-0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

滨政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鲁发〔2008〕9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总体呈现数量增加、规模膨胀、效益提高、带动力增强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仍然存在规模小、带动力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链条短、深加工能力弱;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不密切,联结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全市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
  还应看到,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利于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效益;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和先进技术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消化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实现“粮丰林茂·北国江南”奋斗目标的需要,是“七个一批”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抓手,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尽快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集群发展、强化带动”的总体要求,整体推进,做大做强。
  抢抓国家和省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机遇,力争到2012年,实现以下任务目标:—全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现在的470家发展到500家以上。其中,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各新增4家以上,开发区新增2家以上。—全市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现在的65家发展到85家以上。其中,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各新增2家以上,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各新增3家以上,开发区新增2家以上。
  —全市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现在的12家发展到20家以上。各县(区)至少各新增1家。
  —全市科技创新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现在的15家发展到30家以上。其中,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各新增2家以上,开发区新增1家以上。
  —全市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现在的60家发展到75家以上。其中,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各新增2家以上,开发区新增1家以上。
  —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由现在的150亿元增加到200亿元以上。其中,滨城区、阳信县、博兴县、邹平县各新增6亿元以上,惠民县、无棣县、沾化县各新增8亿元以上,开发区新增2亿元以上。
  —全市有8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6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对接,9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有国家认定的绿色或有机食品,100%的食品出口创汇企业有进口国的相关质量认证,100%的获证食品加工企业具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测条件,6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自身投资兴建的科研创新机构。
  三、工作重点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规模。鼓励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招商引资、多渠道融资、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对接等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对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牧、渔业等八大产业领域,经营成效显著、带动作用明显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贷款贴息项目”和农业开发办系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发改委等系统的相关项目扶持。
  (二)支持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1.对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兴建一定规模的出口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上报“省出口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对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进口国相关质量认证的,优先推荐上报“省出口农产品认证奖励资金项目”。3.对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对出口额占销售收入50%以上或出口总额超过1500万美元,并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出口重点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获得国际通行的产品和体系认证、有机认证,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出口农产品行业标识、原产地标记注册推广的出口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对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推荐上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市、县(区)政府给予奖励。按照“鼓励多认证、快认证、大规模认证”的原则,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认证以及进口国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优先推荐上报“省级奖励项目”。
  (五)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及农业地方规范。积极创建食品标准化示范项目,并对主持制修订标准及创建食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兴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对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建设、建成后达到一定条件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上报“省级奖励性补助项目”。
  (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广标准化生产,实行合同、定单式采购,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的市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优先推荐上报各级农业系统、财政系统、农业开发系统的相关扶持项目。
  (八)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广开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组织有发展潜力的开发项目和投资回报率高、市场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对外招商,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我市农业资源开发,主动接受全球经济重组过程中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市转移。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主体作用,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户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入。千方百计吸引中心城市的大中型工商企业、个体私营业者和闲散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促进城市资金向龙头企业聚集。
  四、政策措施
  1.各级农业、财政、农业开发、发改等部门要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建项目做好规划,积极帮助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的相关扶持,每年争取扶持资金额度要在全省平均数以上。2.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上项目、扩规模。并随财力的不断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3.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6.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8.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10.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11.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市农发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推荐和选择重点项目,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纳入贷款营销范围的较大项目,双方可派人共同进行项目调查评估。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其他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13.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保障措施。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低限交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农业设施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15.交通部门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绿色通道时,车辆通行费降低一个车型收费,高速公路不实行计重收费;对超载超限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16.对与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水利部门应优先安排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交通、公路部门应在道路设施建设上给予优先扶持。
  五、组织领导
  (一)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各级政府要把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转变就农业抓农业的传统农业意识,用工业化思维谋划现代农业的大发展,树立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一方产业,振兴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发展理念,想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在推进落实上狠下功夫。
  (二)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市政府成立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定期调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打破领导体制中城乡分割、行业分隔的状况,实施纵向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领导方式。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级领导分别包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县级领导分别包扶,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加快推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强化监测,兑现奖惩。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龙头企业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区)每半年逐级上报监测情况,市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按照动态管理办法,对符合标准的龙头企业晋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各县(区)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滨州市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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