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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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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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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7-2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滨政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09年,我市预计接收12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加上近两年沉淀的未就业人员,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6000人。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继续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做好“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等经费保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的资金筹措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积极疏通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的通道。要降低收费,强化服务,大力推进人事代理,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接收、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评定、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手续。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后的人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毕业生权利。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而私自存放人事档案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档案涂改、损毁、丢失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的亲友处落户或将户口落回原籍。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并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可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等集体户,也可将户口落回原籍。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鼓励优惠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各县(区)要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类科技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要积极争取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到2010年,在全市重点扶持和培育7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整合和优化科技创业资源,鼓励现有科技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面向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应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需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面向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招聘会的岗位需求信息和各项就业政策,要通过滨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滨州人才网等政府就业服务网站及时汇总,并对外发布。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配备的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高校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指导经费。
  八、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和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校企联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2009年,全市建立市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0个,首批安排1200名学生见习。见习基地全市统一挂牌命名,统一管理,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统一表彰,对于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以切实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高职院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训等教学实践活动。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调整学科建设、教材内容及课程设置力度,加快跨学科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培训模式,力争建立3家市级仿真型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培育10家市级重点培训机构,形成符合服务外包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力争5年内新增6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九、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认真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力争使毕业当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生全部实现就业。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办法和措施。企业已吸纳的特困生,符合《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滨政发〔200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中央、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各高校要及时将本地、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市人事局。从2009年开始,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对各普通高校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列入政府工作和高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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