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确保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建国六十年庆典和十一届全运会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根据省政府5月15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开展好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方针,全力抓好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促进我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物品。 1.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2.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二)重点部位。 1.具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村庄;2.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企业、单位;3.出租屋、闲置厂房、窑场、民居、废弃的机井房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事项。 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3.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大型活动和焰火晚会治安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18日至6月8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5月18日至5月23日)。积极组织发动各乡镇、办事处、居委会人员,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辖区内重点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重点部位现状。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4日至6月6日)。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经贸、交通等部门要以“防爆炸、保安全”为目标,按职责分工,全力开展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力争查处一批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窝点,惩处一批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7日至6月8日)。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对本县区、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督导组,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部署详细、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县区或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整治效果不明显,整治期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活动许可;二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三是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及时受理、查处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刑事案件;五是依法严肃查处阻挠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抓好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停产企业开工生产,同时指导好生产企业做好现有库存、生产成品、原料的管理工作,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爆炸;二是抓好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从事销售、储存活动;三是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检查,合理部署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严格销售许可证发放;四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商户,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烟花爆竹零售市场。 (五)经贸部门。负责对涉及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烟花爆竹的专用车辆进行路查,严格运输专用车辆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全的运输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七)供销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规范,严格控制烟花爆竹货源和批发量次,防止零售摊点储存过量烟花爆竹,严禁经营企业向群众销售礼花弹等不得由群众自行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 (八)宣传部门。菏泽日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负责对集中整治活动开辟专栏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必要时要派出记者到一线采访;通讯部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管理优势,利用互联网开展正面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专项行动的始终。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以案释法,及时予以曝光。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凡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坚决予以兑现。 (二)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杜绝隐患。要集中5天时间,根据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对所有单位、场所、出租屋、闲置厂房、窑场、民居、废弃的机井房等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工作要不分城区乡村,不分单位,做到乡镇(办事处)不漏村(居、单位、场所),村(居、单位)不漏户,户不漏人(房),逐片压茬推进,彻底摸清重点部位的现状,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办事处)每排查一个村庄、一个单位、一家场所、一家农户、一处房屋都要与被排查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书,排查人员与被排查单位和个人要签定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排查单位和个人留存,一份由乡镇(办事处)保存备查。为确保排查效果,防止出现排查空档,各县区必须配备摩尔炸药探测仪,其中牡丹区、郓城县、巨野县、单县、曹县配备不少于4台,东明县、鄄城县、定陶县、成武县配备不少于3台,菏泽开发区配备不少于2台。排查过程中,全市所有警务工作站要全部启动,对进入菏泽的所有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加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达标,烟花爆竹运输手续是否齐全,运输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与运输证内容是否相符,车辆是否悬挂警示标识等,凡车况安全性能不达标,运输手续不规范的,一律不准进入菏泽市境内。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予以查扣,并及时移交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力开展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作用,对工作中查处和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案件,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全面查清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顺线追查,彻底摧毁制贩网络。对查实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以及原材料要依法予以收缴,对抓获的涉案人员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安监部门要对长期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摊点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吊销其销售许可证。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合理安排销售网点,严禁在重要路口、重点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设立零售摊点,要确保零售摊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严禁发生烟花爆竹炸市事故。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经常性的联合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零售摊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否过量,销售的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非法渠道流入的烟花爆竹,是否存在禁止流入零售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等,要引导群众到正规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的烟花爆竹,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格落实责任,坚持责任倒查。市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乡两级政府是抓好这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各县区分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副县区长、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是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经贸、交通、质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相应管理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将严格落实责任倒查,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相关县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信息上报工作,从5月18日起,每天下午4:00前将当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公安局。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菏泽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调度、组织和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扎实进行。市政府将从公安、安监、供销、工商、质监、经贸、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三个督导组对各县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明查暗访。各县区也要成立检查督导组,分片包干,对各乡镇(办事处)烟花爆竹等爆炸危险物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