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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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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本政发〔2009〕2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1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本政发〔2009〕2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市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发展规划,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本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市人口资源底数,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向市财政局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市以下各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建人口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本溪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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