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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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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明政办〔2010〕62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3生效日期:1900-01-01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置医患纠纷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9〕91)以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政办〔2009〕133号)、《三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意见》(明综治办〔2009〕33号),推动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二、全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民办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建立三明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三明市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四、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市区医疗纠纷赔偿处理及各县(市)赔偿处理调度工作,并设立10个理赔分中心,分别负责市区以外的县(市)医疗纠纷处理与理赔事宜。理赔处理中心应当配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和保险、法律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医学相关专业及法律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解、评估和协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联席会议与保险公司按照“公平公正、方便群众、保本微利”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明市医疗责任险协议范本》,报福建保监局和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根据医疗事故赔偿统计数据、市场需求等,制定不同医疗机构的服务条款,满足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

  六、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每起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千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报告后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以上索赔金额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全程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受理、调查、评估、协商、鉴定、诉讼以及理赔等工作。

  医疗纠纷理赔处理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七、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与处理中心共同做好医疗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理赔处理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充分利用专业化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公司和理赔处理中心应当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理赔服务质量与年度保险费率挂钩。

  九、在医疗责任保险活动中,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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