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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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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明政文〔2010〕7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04生效日期:1900-01-01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三明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构建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以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各种需求为目标,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抓手,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培育服务队伍、规范服务管理,扎实有序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为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我市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运作为方向。具体要求:

  1.坚持依托社区。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基本平台,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设施、建立服务队伍,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和社区各类服务网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2.坚持老人需求为导向。从老年人急需解决的实际需求入手,提供老年人意愿的人性化服务。

  3.坚持社会化方向。整合社区各类服务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和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

  4.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5.坚持稳步推进。从试点抓起,以点带面,分批实施,注重实效,逐步扩面,整体推进。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至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较大的改善,专业化服务队伍初步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逐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至“十二五”末,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场化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二)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2009年-2010年)

  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完善各项制度等,在总结我市9个省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各地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2.扩面阶段(2010年-2012年)

  2010年至2012年要逐年扩面。2010年,建立40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今后每年30%的城市社区要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10%的农村社区(行政村)要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最终达到省政府的要求。

  3.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2015年)

  至“十二五”末,根据省政府要求,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全市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机制,有偿、低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满足我市不同层次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高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居家养老原则上应由子女及家庭成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必须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对子女及家庭成员因故无力照顾的老年人和高龄老人、孤寡老人等特殊老年人,政府鼓励和倡导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积极构建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农村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多种服务。

  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人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建立老年学校,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市文化与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5.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查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

  6.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应急救助服务。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电信公司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或旧城改造时,应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增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老年活动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涉老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2010年至2012年,新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3所和农村敬老院30所,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探索建设老年社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主体、义工队伍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其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探索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为老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做到公开、透明,引导广大老年人放心接受服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方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服务规划,持续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力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明政〔2009〕116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

  (三)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县(市、区)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对本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年满70周岁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的低保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深入宣传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建设局、卫生局、司法局、地税局、团市委、妇联、老龄办、电信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根据任务分解,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共同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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