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传播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暂行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要求,现就三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三明市位于福建省灾害性天气的上游,受地理和地形影响,常有洪涝、干旱、高温、冷害、地质灾害、冰雹、台风等气象灾害发生,气象灾害频率高、种类全、危害重,及时向社会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意义重大。各级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切实把发布与传播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及时做好发布。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负责制作发布三明城区及所辖各县(市)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特别是当我市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且达到国家规定的灾害标准时,要立即制作、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密切监视天气变化,适时更新或解除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把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作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收到气象部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播出通知单后,要及时播出或刊发,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能够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切实把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统一内容标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雪灾、降温、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四、规范信息来源。为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气象部门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各新闻媒体所播发的预警信号必须是从当地气象部门直接获得的即时信息,并根据气象台发布的最新消息,随时更新播发内容。任何单位不得传播从当地气象台以外的途径获取的预警信息。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播发或转载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