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精神,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共付段内,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按以下比例执行: 住院医疗费 个人自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 10000元部分 15 10 85 90 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最高限额部分 10 5 90 95 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减少5个百分点。 二、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30%降低为15%。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大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40%降低为20%。 三、提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国产材料支付70%;进口材料支付50%。 四、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