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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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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张政办函〔2010〕7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8生效日期:1900-01-01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市不同系统、不同行业公共机构根据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颁布和审核。

  (四)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同有关机关或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起草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跟踪了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做好节能形势预测分析,并就重大问题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对策或建议。
  3.研究起草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及评价考核体系,分解落实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指标,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实施建议。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各地、各有关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建议。
  5.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及评价考核。
  6.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合作与交流。
 7.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动态,认真做好节能工作经验总结和推广,办好《张家界市公共机构节能情况交流简报》。
  8.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汇总、上报。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经委
1.负责对市级公共机构能源利用状况的监察监测和审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2.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改委

1.负责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做好市级公共机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立项环节的节能审查工作。

2.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和目标,加强本系统节能管理和检查。
  2.在中学、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常识纳入日常教学内容。
  3.推进学校等单位的节能改造。
  4.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科技局
  1.负责全市科技系统节能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和目标,加强本系统节能管理和检查。

2.对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的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支持和保障。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监察局

1.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的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对市领导小组移送的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案件进行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2.在本机关率先开展节能降耗工作,为市级机关节能工作提供样板。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财政局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的财政政策,调整优化节能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
  2.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3.负责对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的编制、油耗、车辆采购、维修等加强管理。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强制或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
  5.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建设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并出台建筑节能相关政策。

2.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按照节能标准组织建筑项目论证、设计、施工和监督检查,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信息化办
  1.参与节能信息服务建设,指导、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化,有效降低能耗水平。

2.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节能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和目标,履行法定行业主管职责。

2.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节能规划和目标,加强本系统节能管理和检查。
  2.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节能改造。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系统节能工作,加强本系统节能管理和检查。

2.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统计局

1.协助建立全市能源利用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科学反映各公共机构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
  2.审核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及时向市政府以及各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质监局

1.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督促公共机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落实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
  2.负责已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监管工作。

3.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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