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张家界市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申报审核审批、逐户核查、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三、清理核查对象 清理核查对象为已享受2010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其重点对象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乡低保对象;购房、购车、从事个体工商业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有女且其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 四、工作步骤 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从2010年5月开始,至11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以区县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自查自纠分六个步骤进行:一是宣传发动。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张贴公告、媒体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内容。二是重新申报。已享受2010年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待遇的对象必须按要求重新申报。三是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牵头,县级民政部门派人参加,成立以乡镇(街道)干部为组长,村(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四是清理核查。在充分用好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同时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乡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他类别对象及“有女户”的五保对象,以提高清理核查效率。五是“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交叉检查阶段(10月)。在区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各区县进行全面的交叉检查,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然后,对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三)省里验收阶段(11月)。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各市州进行抽查验收和总结评估,并督促各地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届时,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情况予以通报,并作为省里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向佐谊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明和市民政局局长张功敏、副局长廖业儒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廖业儒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及工作班子,安排工作经费。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特别是要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注重稳步推进。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加强协同配合,积极稳妥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乡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乡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对被清退的“有女户”五保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抓住自查自纠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各地要通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