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为保障全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全面、实时地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必须进一步规范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数据录入的范围 全区各批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的563项重大项目、204个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二、项目数据录入的原则 按照权限分级管理,集中录入的原则,项目数据录入范围中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下达到各市、县的重大项目或本地自筹资金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录入。 三、项目数据录入的责任分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录入;“项目实施进度”中“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的进度凭证(图片)和“开工/竣工”中的“三通一平”现场凭证(图片)、实际完工交付使用凭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监察部门录入;其余数据如“项目基本信息”、“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中除监察部门录入数据以外的内容、“项目关联”等板块数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发改部门录入。具体数据录入分工详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填报规范和数据审核说明》(附件1:政府内网下载地址:http://222.20.14.187:1800/Download/材料.rar)。 四、项目数据录入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对项目数据进行梳理,于2009年8月5日前完成项目数据的录入更新工作。今后,项目数据必须每月录入更新一次,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 1.各县数据录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日前提交上月的有关项目数据和图片,根据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的数据收集要求分别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各县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数据,确认无误后录入系统,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 2.市本级、城区数据录入要求:归属地在桂林市区的项目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组织各城区对应部门开展项目数据录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日前提交上月的有关项目数据和图片,根据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的数据收集要求分别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各城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市本级项目数据和图片上报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在对各城区上报的项目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组织各城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统一进行集中数据录入,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市本级项目数据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 3.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与培训由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对应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联系方式如下: 市发改委 联系人:陆铁拓 2833141 市财政局 联系人:程向阳 2848587 市监察局 联系人:吴建军 2848110 (二)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每月要及时将所对应的市本级及各城区系统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及审核情况汇总,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汇总上报。本次数据录入更新书面情况汇报各部门必须于2009年8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848530,2848885)。 2.完成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后,各县政府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自治区监察厅综合室报告,确认系统项目数据已经审核,完整准确,书面报告以纸质方式送达,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2848530,2848885。)。 (三)数据录入更新及审核注意事项 1.各级发改部门应首先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并按自治区要求填报相关信息项,数据录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要按照“项目名称命名规则”(附件2)来进行规范。 (2)业主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要完整填写,要求有联系电话。 (3)项目归属地应准确填写,准确区分桂林市的项目与各县的项目(五城区的项目归属地在该系统中为桂林市),避免导致本应属于各县的项目误统计为桂林市项目。 (4)系统“项目基本信息”中的“计划总投资”、“09年计划下达投资”要对应资金来源,把每个子项如: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配套、市县财政配套、以奖代补、业主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其他等填报完整;“计划下达投资总额”及“09年计划下达投资总额”应由系统自动生成而不是直接填写,否则财政部门将无法在“资金到位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填报相关数据。 2.各级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的数据录入及审核工作要求详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填报规范和数据审核说明》(附件1),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3.各单位(发改、财政、监察)按分工完成填报或上传后,都必须在“数据更新报告”中就本单位数据更新时间进行报告。 4.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使用手册、数据审核所需材料、项目名称命名规则、关于2008年到位而在2009年开始使用的资金录入说明、自治区培训PPT演示、各地技术保障联系人电话均可到政府内网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222.20.14.187:1800/userlogon1.aspx。各级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应认真学习上述材料,按时、按质填报各项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录入真实准确及规范化。 5.其他事宜 各部门、各县区在项目审核、补正和项目信息录入过程中涉及到需对重复录入项目进行删除的,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将需删除的项目序号以传真方式报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传真电话:0771-2620710,联系人:甘铮,联系电话:13317610919。 五、组织保障 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项目数据录入与更新工作按期、按质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由所在县政府负责;城区及市直属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由所在城区政府和市直属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录入的各项基础工作,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审核确认并统一录入。各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数据,确保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真实准确。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填写《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工作联络表(部门)》(附件3),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填写《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工作联络表(县区)》(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8月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电话:2848530,2848885,传真:2822680),工作联络表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到邮箱2848530@163.com。 (二)加强对项目数据录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办、监察局要建立协调督查队伍,加强对数据录入工作的协调和检查,通过召开协调会、上门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反馈。市发改委、市财政、市监察局要大力加强对各县区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数据录入工作的质量。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成立数据核查小组,定期对市、县项目数据录入工作进行抽查,跟踪反馈,并及时进行全市通报,数据核查工作具体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数据录入工作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反复出现错报、漏报、迟报,甚至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