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及《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8号)的精神,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68号)要求,为切实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工作,促进全市两个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和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解决处于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09年至2011年,通过组织实施本计划,为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残联自办。市、区(市、县)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工疗、农疗、娱疗等康复项目建设,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建工疗、农疗、娱疗等康复项目。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制定优惠政策或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解决制约民办托养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由政府及社区开办的托养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服务的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按照《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人员招用及管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社会募集、市场运作、个人承担”等方式解决。 五、切实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市成立由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教育、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托养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各级公办托养机构的机构编制事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对托养工作提供财政保障,并与残联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卫生诊疗和精神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及社区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对各级各类托养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教育部门要对就业年龄段智力、重度和精神残疾学生的职业培训提供服务;残联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解决托养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各级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 (四)抓好试点,逐步推广。市残联要加强对市托养服务中心的筹备、建设、运行等不同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不同模式的经验,适时推广。各区(市、县)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五)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各级残联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对象守则、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