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第十九届乌洽会成功举办并取得新成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 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名称 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二、时间 2010年9月1日至5日 三、地点 新疆国际博览中心 四、主题 “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五、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面向中亚、西亚、南亚各国市场需求,加强外引内联,组织国内和区内名优商品及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参展,促进我国与中西南亚国家间和东中西部省区间的经贸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六、主要内容 (一)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 (二)洽谈进出口商品贸易和国内商品贸易,包括:轻工纺织、机械设备、汽车机电、五金化工、家电信息、建材家居、特色农产品、科技产品、冶金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 (三)洽谈外商投资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制药、旅游、物流、商务、金融、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四)举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商务日、区域经济合作论坛和中外客商见面洽谈会等系列交流活动。 七、办会方针 务实、创新、和谐、共赢。 八、规模和展区 展览总面积30000平方米,国内外参展企业1000家以上。馆内设标准摊位(3米×3米,含蓬房)1300个,馆外设食品包装塑料机械展棚摊位250个,大型机械设备展场3000平方米。 本届乌洽会设外国(地区)展区、国内省区市展区、新疆地州市展区、室外专业展区。 九、主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大会设领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于平、自治区副主席胡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于秀栋、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名誉会长李东辉、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观斌、乌鲁木齐市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和宜明、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经协办)党组书记、局长姚建新同志担任;大会秘书长由和宜明同志兼任,另设副秘书长若干人。领导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人才(援疆)办、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外(侨)办、商务厅、招商发展局(经协办)、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安全厅、工商局、地税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和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海关、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新疆管理局、武警新疆总队、新疆公安边防总队、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自治区工商联(商会)、新疆经济报社、中国贸促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会一位负责同志组成。 十、承办单位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自治区商务厅、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招商发展局(经协办)。 十一、协办单位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香港贸易发展局、哈萨克斯坦工商会、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俄罗斯阿尔泰边疆区外经局、叶卡捷琳堡乌拉尔博览中心、新西伯利亚交易会、伊朗中国商会、土耳其中国商业对接中心。 十二、大会办事机构 设大会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宣传办公室、保卫办公室。 十三、主要活动日程安排 (一)8月31日晚举行开幕酒会和文艺演出。 (二)9月1日上午举行开幕式。 (三)9月2日举办上海合作组织商务日系列活动、区域经济合作论坛及中外客商见面洽谈会。 (四)9月2日至4日各主办方举行专题会议、论坛、对接会及外国商务日活动。 (五)9月3日举行外经贸合同项目和内联项目签约仪式。 (六)9月5日下午召开乌洽会总结颁奖大会。 十四、对内招展和交易团组成 本届乌洽会重点面向国内和区内的名优企业、名优产品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招展,力求参展商品符合中西南亚市场需求,投资引资合作项目符合周边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一)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邀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团参会;请商务部邀请各省区市的商务主管部门组团参展参会,经大会委托组成本省区市或行业的参展交易团。 (二)委托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组成各自的综合性交易团。 (三)委托国内商务机构、中介组织、展览公司组织专业展区。 (四)各组团单位要按照《乌洽会组织交易团和行业馆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义务,负责做好招商招展、汇总参展企业资料、管理服务参展企业等项工作。各交易团要服从大会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所有参展企业必须参加某一交易团并接受交易团和大会的管理,各交易团组团费可按照摊位费的15%收取。 (五)为了调动组团单位的积极性,对组织10个以上摊位的交易团按照摊位费的8%给予返还,对组织22个以上摊位的交易团按照摊位费的10%给予返还,对组织30个以上摊位的交易团按照摊位费的12%给予返还。对外国参展团免收摊位费。 十五、对外招商和邀请参会 对外招商实行重点招商、网络招商、直接招商与委托中介招商相结合,贸易招商重点是周边国家,投资招商重点是发达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力争到会外商数量有明显增加。 (一)请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通知有关驻外经商处及海外机构,广泛邀请各国客商参加第十九届乌洽会。积极增加国外委托代理招商机构,重点邀请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机构、工商会、展览中心、行业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组织本国和本地区企业参会(由商务部外贸发展局、中国贸促会和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二)以乌洽会领导委员会名义邀请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五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日本、韩国、欧美国家及友好城市以及港澳台地区经贸部门、政府官员组织经贸代表团参加“区域经济合作论坛”,或组织企业家代表团参会参展,同时邀请部分国家驻华使馆外交使节、商务参赞和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及商务参赞参会(由自治区外〈侨〉办、商务厅、边贸局负责)。 (三)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外贸(边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各驻外机构要广泛邀请国外客商参会参展,并负责落实到会(由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请各地负责联系各自友好城市协助邀请客商参会参展。 (四)自治区党委外宣办,自治区外(侨)办、台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旅游局、侨联、工商联、边贸局和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等涉外机构应通过各自渠道广泛发送乌洽会邀请函和宣传册,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采购商参会(由自治区外〈侨〉办、台办、旅游局等部门牵头负责)。 (五)组织出访团组对重点国家(地区)招商招展,在国内重点省市举行推介活动(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六)完善乌洽会网站,发挥其对外宣传、展示、邀请推介、撮合等功能,及时发布引资项目和国内供应商信息,开展网上招商和报名工作(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十六、代表名额和票证管理 参展代表名额:馆内参展企业每个摊位3人,馆外场地每15平方米1人,馆外每个展棚摊位2人;各交易团团部工作人员按所购摊位数核定免费参展证(不超过10个)。其余人员均作为会外代表办理代表证。在“乌洽会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报到办证服务,建立快捷、简便、周到、规范的服务程序,为中外参会参展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宣传工作 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发展中西南亚区域经济合作、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等重大主题,充分发挥国外和中央新闻媒体作用,利用现代化手段,突出宣传新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良好的投资环境和面临的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前景及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经济合作项目、名优品牌企业和商品的宣传力度,继续邀请部分周边国家(地区)新闻媒体报道乌洽会。 乌洽会宣传印刷广告、场馆广告、媒体广告、票证广告和活动赞助广告由乌洽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委托新疆经济报社代理,按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非经委托和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以乌洽会名义办展办会,拉广告赞助,制作宣传品。 十八、接待工作 按照“对口接待、切块包干、费用自理”的原则,实行谁邀请、谁接待的一条龙全程服务。省区市参会的副省级以上领导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并承担费用,副省级以下政府代表团由乌洽会领导委员会统一安排自治区各厅局接待;国家部委的代表团由自治区各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外国政府和使馆代表团由自治区外(侨)办负责接待;外国商务代表团由自治区商务厅和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负责接待;参会记者由大会宣传办负责接待。各对口接待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抽调人员和车辆,切实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十九、服务保障工作 外事、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等单位要积极做好中外客商参会参展服务工作,方便进出,确保安全。对规模较大的外商参展团实行特事特办,给予一次性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 由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乌洽会指定物流货运公司组成展品运输通关组,确保国外客商和参展展品顺利入出境。 二十、保卫工作 贯彻“重点保卫、外松内紧、万无一失”的原则,重点做好展馆防爆、防火和重要来宾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对出入展馆人员验证验票要文明规范。社会治安和宾馆安全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安排。 二十一、费用 乌洽会馆内标准摊位(3米×3米,含蓬房)费:一楼5200元,二楼4800元,非标准摊位费在标准摊位费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馆内摊位设施包括9平方米场地、3面标准展板、1块中英文楣板、两把椅子、1张洽谈桌、1个电源插座、两盏日光灯。 馆外场地费每平方米260元,馆外展棚摊位(3米×3米)每个收费3000元,其设备包括一桌两椅和中俄文楣板。 馆内中心展区、前厅和角位、环岛的费用实行优位优价,中心区摊位费每个不得超过12000元。 除嘉宾证、来宾证、参展证和记者证外,各种证件均收取工本费:每个代表证50元,布(撤)展证30元,车辆通行证30元,工作证50元,服务证50元,补证收费每个10元。每张门票售价50元。馆内摊位(含篷房)和室外展棚摊位每个按400元收取上网名录费,室外展场每平方米按25元收取上网名录费。 本届乌洽会办会费用主要从门票、证件、摊位、广告收费和赞助费中解决。继续严格执行《乌洽会工作人员经费包干办法》。未经大会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乌洽会的摊位、票证、广告、赞助收入均由大会财务组负责管理。 乌洽会各项收入均享受免税。 二十二、报名办法及要求 参展报名从2010年3月开始,各参展企业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参展申请表》,向本地区组团单位报名。当地没有组团单位的,企业可直接向乌洽会办公室索取《参展申请表》填写报名。 各组团单位要按照要求将所有《参展申请表》和企业资料汇总后报送乌洽会办公室(截止7月31日);经大会审核后,乌洽会办公室向各交易团发出《参展确认书》,并衔接有关事项(截止8月10日)。 各交易团在组织展品时要突出国内和新疆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特色产品,布展要体现区域性、特色性、专业性。坚决禁止“三无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进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转让、转租摊位和室外场地。 大会将会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受理侵权投诉。 大会继续评选最佳组织奖、最佳布展奖。对有严重违规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奖资格。 新疆国际博览中心要制定展馆管理服务守则,明确职责,不断完善展馆硬件,更新展具,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展览和洽谈环境。 二十三、展览洽谈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布展时间:8月26日至30日每天10:00-20:00,8月31日10:00-18:00,闭馆后不允许任何物品进入展馆。特装展区经批准可在8月22日提前进馆布展。 2.开馆时间:9月1日至5日每天10:00-18:30,中午不闭馆,节假日不休息。 3.撤展时间:9月5日18:00-24:00和9月6日上午。 二十四、工作联系 自治区商务厅乌洽会办公室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号 邮编:830000 电话:0991-2879890、2872065、2850497 传真:0991-2879890 网站地址:www.urumqifair.com 俄文网址:www.urumqiexpo.com 电子信箱:wuqiab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