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的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发生,确保全州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冬春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冬春季节历来是火灾的高发期,也是重特大火灾的多发期。近期,乌鲁木齐、喀什、阿克苏等地连续发生多起亡人火灾,已经造成10余人死亡。自10月1日以来,我州共发生火灾22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39.41万元,过火面积 818.5平方米,其中车辆火灾5起,直接财产损失32.03万元,村(居民)住宅火灾15起(占火灾总起数的68.18%),直接财产损失3.88万元(占火灾财产损失总数的12.11%),火灾起数和财产损失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明显上升,社会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当前,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特别是随着元旦、春节等节日临近,各种集会庆典活动频繁,人流物流量加大,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同时,受“7•5”事件影响,敌社情形势较为复杂,一旦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很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此,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研判、分析本辖区火灾形势,查找影响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把确保今冬明春火灾形势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从即日起至2010年3月底,全州要扎实开展冬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切实增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要突出对重点场所的检查。要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演出放映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医院、福利院等弱势人群集中的场所为重点,开展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三条铁规”:凡是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对歌舞厅、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使用聚氨酯等易燃有毒材料对顶棚、墙面进行装饰装修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凡是发现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现场督促改正,并依法从严从重实施处罚;凡是违规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实施处罚。同时,对宾馆、饭店因节庆活动增设场地,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要现场责令清除;对餐厅后堂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等不安全因素,要责令立即改正;对擅自加装门斗,影响人员疏散的,要坚决予以拆除,确保人员“生命通道”的畅通。 二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各辖区要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为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并采取“关、停、改、搬”的方式坚决消除隐患。要吸取“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作用,加强对辖区小加工厂、小饭店、小旅社、小餐馆、小门面房、小娱乐场所等“六小”场所的检查,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台账,跟踪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重点时段的检查。节假日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夜间营业的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场所的错时检查,切实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的场所和时段。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落实审批、检查和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安全。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问题该责令改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果断实施查封;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故意拖延整改、抵制消防行政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对当事人依法采取传唤、拘留等法律许可的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和震慑一批严重违法人员,彻底消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火灾隐患。 三、齐抓共管,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改;对检查发现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文体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证照。教育、卫生、旅游、民政、文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娱乐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交通、广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监督本行业系统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教育、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内容。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村、社区以及“六小”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 四、强化宣传,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火灾能力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冬季火灾防范特点,全方位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开设专栏、专版,义务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宣传普及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逃生自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剖析冬季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广泛宣传普及冬季防火常识;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要在乡村、社区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张贴防火公告,发放宣传单,播放冬季防火知识光碟;要对“三合一”(生产、储存、居住)企业、“六小”场所、养老院和中小学、幼儿园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组织开展“上门式”、“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服务活动;要广泛发动消防志愿者积极参加“冬季百日防火宣传行动”,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五、加强督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州将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冬防工作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责任查处机制,对冬季防火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消防职责、任务不落实、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冬春防火工作进展情况由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汇总后随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算起,至2010年3月31日截止,分别为每月的14日、29日(2月27日)18时前上报。各县(市、口岸)填报《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情况统计表㈠》(附件1),各部门填报《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情况统计表㈡》(附件2)。 联系人: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陈开树,电话(传真):2265693、18997760013。 附件:1.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情况统计表㈠2.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情况统计表㈡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