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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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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0〕145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5生效日期:1900-01-0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145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较好的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作公文,公文各要素标识不规范;二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和审核;三是公文标题冗长、滥用标点符号、主题词不准确;四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未经充分协商和沟通;五是报送的规范性公文,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六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七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中包含多项请示事项,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附有请示性的建议意见;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有些公文未给市政府留出适当的研究决策时间。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程序,加快公文流转速度,提高办公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政发〔2007〕62号)的规定制作公文,规范公文标识各要素。报送到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做到内容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洁,标点准确,在能说明问题的基础上,篇幅力求简短。
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报送公文时予以说明。
三、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到其他部门和单位职权的,必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上报市政府,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主办及协办单位名称。未经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的,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在说明有关情况后,可视为没有不同意见继续办理有关公文。
五、向市政府报送的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内容的公文,呈报单位要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送审公文时,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涉及重大事项、内容复杂或需要协调的,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向市政府呈报的各类公文,必须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并呈送主管领导审阅批示。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公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越级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承办。
七、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先提出意见后,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要分送的文件,要注明分送情况,以免造成多头批办。
八、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充足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联系,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九、请示性公文要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附有请示性的意见建议。
十、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要求各部门办理的批示件,各部门要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市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讲话稿一并上报。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费的报告,属一般性工作业务经费的,直接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后办理;属重大专项经费,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要提前和财政局沟通,再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十三、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市属企业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报送公文。工作中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办理,如需报市政府研究处理,应当由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
十四、各单位报送的公文标题及内容要简洁规范,不得滥用标点符号。要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五、各部门制作公文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当词表中无准确反映文件主体内容的词时,可使用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注,并在该词后面加‘△’以便区别。
十六、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将退回报送单位,按规范程序重新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公文报送的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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