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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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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株政发〔2008〕19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8-25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株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

  (一)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实现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二)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为重点,积极开展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组织重大教育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培训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履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时,被督导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对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评估考核,督促县级政府及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五)建立同级督政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重点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建立和完善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发展水平的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对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从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质量、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七)建立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开展对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职业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全市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八)建立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为重点,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评估或专项督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九)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设立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监测体系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控制度,引导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和反馈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和通报。被督导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评估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应根据在校学生数和学校数量科学制订教育督导机构编制。

  (十二)切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为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工作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等条件。

  (十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素质。要建立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制度。要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督导理论和业务实践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培训的督学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后方能上岗。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督学参加培训、学习考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十四)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工作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进行督导评估与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职务升迁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奖惩学校(幼儿园)、考核校(园)长、评优评先、任免干部、分配教育专项经费等要以督导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

  (十六)教育督导室的督导评估结果,一般应以通报的形式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的主办者,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对在教育督导评估中获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十七)要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会议,应有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确保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管理。为了整合资源,避免政出多门,各类教育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验收等,归口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保障政令畅通,防止检查评估和验收活动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

  (十九)努力改善教育督导工作的条件。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必需的工作条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以适应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效率。各级财政安排教育部门预算时,应安排教育督导专项经费,以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需要。

  (二十)积极营造教育督导工作的良好氛围。教育督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加大教育督导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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