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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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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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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149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6生效日期:1900-01-0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六日


  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渭河流域内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高新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曲江新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水环境污染防治考核。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体考核断面是指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主要的河流、排污渠等出区县界水体水质断面、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外排断面及市政污水管网断面。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奖惩资金的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测经费保障。
  第五条 当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超出规定的污染控制指标时,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扣缴奖惩资金。
  (一)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标10mg/L以内时扣缴10万元;
  (二)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标10-20mg/L时扣缴20万元;
  (三)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标20-50mg/L时扣缴50万元;
  (四)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标值大于50mg/L时,在扣缴50万元的基础上,每超标1mg/L追加扣缴5万元。
  第六条 对跨界河流、排污渠水体考核断面考核因子超过控制指标但不高于上游来水水质时,不扣缴该水体考核断面所属区县的奖惩资金;辖区内多个水体考核断面同时超标时,取超标值最高的断面扣缴奖惩资金。
  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省政府每年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和出境水体水质状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每月监测1次。市环保局根据市环境监测部门每月提供的监测数据,确定每月应缴纳的奖惩资金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区县应缴纳奖惩资金告知市财政局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超过污染控制指标的各区县,依据市环保局核算的奖惩资金数额,每季度向市财政局缴纳。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第八条 扣缴的奖惩资金作为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及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补偿金等。
  第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辖区水环境污染治理远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切实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同时,要加大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资金。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公布影响水体考核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于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各区县水体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COD)浓度
  控制指标值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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