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办发〔201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天气变化异常,区域性暴雨频发,一些地区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特别是7月中旬以来,全市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出现暴雨天气,相继发生了多起地质灾害,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7月23日,陈宝根市长再次到户县纸坊小学崩塌点、甘岔沟滑坡及泥石流隐患点、长安区天子峪滑坡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排险防治工作。按照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6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夯实责任,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据多年资料统计,我市地质灾害多发期集中在6月-10月份,多发生在强降雨期间和雨后的3-5天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多为滑坡、崩塌、泥石流,且稳定性差,威胁人口多。发生前征兆不明显,突发性强,危害大,容易造成人、畜伤亡及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时刻关注气候变化,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细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部署、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扩大专业监测的覆盖面,对重点隐患点加大监测强度,对群众反映的灾害前兆要高度重视,及时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要组织群众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巡回检查,对依山而建的房屋和建在山洪道旁的房屋安全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普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和转移,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能及时避让。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造册登记,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要切实做好临灾避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增强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一旦发生灾情,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防灾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街办)、村,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点),积极指导该地区(点)人民群众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增强识灾、报灾、避灾能力;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测和预报工作,要提前做好雨情预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积极组织力量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并及早督促治理,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旅游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旅游景点周边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防灾工程措施,对工程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水利部门要做好水情预报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卫生、铁路、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向责任单位及受威胁对象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必须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确保信息快速高效传递,增强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玩忽职守、脱岗离岗,瞒报、缓报灾情,违规建设、采矿等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未进行危险性评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