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0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600元。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和五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