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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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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发〔2010〕32 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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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1-04生效日期:1900-01-01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临政发〔2010〕3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4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
意见》(鲁政发〔2010〕31 号),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
充分发挥其在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抢抓机遇,不断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
步伐
- 2 -
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始
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一
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
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
显增强,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加快供销
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
程度,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
环境,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机制,
努力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其成为推动农业社会化
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
带动力量。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以日用品和农资现
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为重点,延伸服务网络,拓展经营领域,
加快农村流通的现代化。从整合县域资源入手,培育壮大日用
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规范提升
直营店、便民店等农村零售终端,把县乡村连锁经营、新型业
态和规范化服务逐步延伸到农民身边。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
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
- 3 -
司,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
立农资市场新秩序。积极实施由区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
供,减少经营环节,降低相关成本,维护农民利益。支持供销
社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以及
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
密结合。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开展
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
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
经营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山东沂蒙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不断
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
信息服务系统,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依托临沂
蔬菜产销合作社联合社、果品产销合作社联合社、养殖业产销
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
准化生产基地。积极开展“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山
东农产品交易中心、各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
专业大户等建立直接采购关系,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质农
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培育品牌产品,提高农产
品效益。
(三)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改善农民
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
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全
市试点的同时,重点选择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经济基础好的
县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
- 4 -
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各方
面力量,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除政府列专项基金外,
发改、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
化服务、体育器材、药店设置、社区医院等方面积极配合,全
力支持。
(四)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社兴建
金融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农业资金
互助统筹保险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支持供
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
用合作,积极发展和不断完善资金互助;鼓励县区供销社组建
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
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探索发展适
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联合共保、风险
共担的体制机制,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县级农村合作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与股
份制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
组建村镇银行,在组建供销合作银行方面做出尝试和探索,可
率先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资金互助业务,创新农村融资服
务。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包括供销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的农业生产活动;鼓励供
销社积极探索互助合作保险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努力开拓市
场。
(五)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供销合
- 5 -
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供销社兴建再
生资源综合生态产业园区,发展专业化分拣中心,积极发展区
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
织的网点收购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的回收,改善村容村貌,
提升服务功能。支持市、县供销合作社,以县域为中心,以市
直企业为龙头,以供销社为主导,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
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
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
营资质。不断提高回收利用科技含量,鼓励实施深加工项目,
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创新体制,筑牢根基,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建设
坚持以市、县供销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
企业为龙头,明晰产权关系,理顺组织体系,创新经营机制,
推进联合合作,建设植根“三农”、市县区基层、三位一体的供
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继续坚持民办性质、提供高效服
务,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把基层社建设纳入农
村经营服务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中,搭建供销社基层发展平台。
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现有的基层供销合作
社,努力探索基层供销社的服务手段、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
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
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实行开放办社,在建设农村现
- 6 -
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
成部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
县区联合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相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
农”需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发展现代股份制企业。支
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
用担保等公司企业;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对
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着力培
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供销社企业集
团。同时按照现代经营制度,采取供销社控股、参股、经营者
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
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深化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县区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各级政府根据
实际需要,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
体系的各项任务及政府需要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赋予联合
社。县级供销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农业
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
- 7 -
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
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
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可以互相参股、多层面联合、
全方位合作,构建全市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整合、
聚集、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
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增强服务功能,
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合
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强化协作,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
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供销合作
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
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
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
改革发展资金规模,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
营服务体系。各县区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
力度。在各县区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
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支持供销社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
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
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社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 8 -
(二)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
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
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
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
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
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
级政府在进行合村并居、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将供销社
的便民超市、社区中心等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农村社区修建性详
细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同时,应将供销合作社系
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
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
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
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
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尊重历史,注
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
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
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
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
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
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
支持。
- 9 -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 年财政部
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 年起,根据省里
出台的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
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
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
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
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
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
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
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
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
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区联社
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区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
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
的,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
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
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
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
育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
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
- 1 0 -
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
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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