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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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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发〔2010〕34 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4生效日期:1900-01-01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0〕3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
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
发〔200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6 号)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结经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
责任感和紧迫感
- 2 -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市委、市
政府始终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的全局性基础工作来抓。全市各级
政府及其部门围绕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健
全了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逐步配套完
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相
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对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行
为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不断强化,政府法制
机构职能和队伍建设逐步得到加强,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力度不断
加大,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有了重大进
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还存在
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
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及
时、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民主法治意识
和日益增强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差距较大;执法体制不
顺,个别领域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尚未杜绝;
执法趋利明显,权力与利益挂钩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许可(审
批)领域还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乱作为和
不作为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执法领域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和吃、
拿、卡、要现象还时有发生;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规范和监督约束行政权力措施乏力;市、县政府法制工作力量与
依法行政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政策调研的职能还
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的提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贯彻
- 3 -
落实《决定》为契机,总结经验,正视问题,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做
好依法行政工作责任感、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列入
重要工作日程,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决定》要求,认真剖析存
在的问题,明确工作任务目标,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决定》
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
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
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市、
县政府主要采取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
进行,每年要安排不少于4 次的会前学法和不少于1 次的专题法
制讲座活动,会前学法的内容应以与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主。
所属部门主要采取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和执法培训的方式进行,每
年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不少于4 次。凡国家、省出台新的重要法律、
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辅导。在
全市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轮训中,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在每年的
教学计划中增加法制讲座的比重,分期分批次对全市领导干部进
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准入
和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行政执
法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认真执行
- 4 -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每2 年
必须参加一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执法部
门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2 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情况要纳入执
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情况、考试成绩计入行
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测试制度。结合年度依法行政
考核,每年按比例对全市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测
试。要不断提高测试的覆盖面,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和执法水平,测试成绩纳入县区政府和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4.加大对在职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市、县在职公
务员的选拔录用或竞争上岗考试中,加大相关法律知识测查力
度。对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等工作岗位,要增加专门的法律
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5.营造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普法办要切实落实
普法规划,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
“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等活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形成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明确需要听取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
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不得公开
- 5 -
的外,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广泛
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公共政策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
况,采用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向下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有关咨询机构、社会各界和市民
征求意见。
2.完善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要扩大听证范围,对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也要进行听证。市、
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行政决策的听证办法,规范
听证程序。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
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
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 日前,应当告
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
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
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和建议采
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
会公布。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重
大决策听证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由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决
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分析审查。
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
- 6 -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列
入会议议程作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
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和合
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
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会议决定要形成会议
纪要或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依法应当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 日内,向社会公布。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
部门要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后的评价工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
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2 年内,必须对实施情
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项目要求,由行政决策机关抽调有关方面
专家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并结合审计机关对
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和重大经济决策审计的结果,对决策造成的正
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等作出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决策进行调整。决策
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行政决策机关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
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出
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的,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
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
程序作出决策的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因决策
- 7 -
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行为,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
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增强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计划性,市、县政府部门拟以同级政府的名义下发的规范
性文件要提前列入制定计划。规范性文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政
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
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未经法
制机构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研究。经
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经发布机关集体决定,未经集体
讨论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
依据。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后15 日内,连同起草说明、备
案报告报市政府备案,不许迟备、漏备。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的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超越权限、内容违法、程序不符合
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
必纠。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并依法予以纠正。
- 8 -
3.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
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 年,其中标注暂
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 年,有效期满的规范
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
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改或重新制
定。市、县政府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
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
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
1.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并规范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
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保障市、
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效行使;结合市、县机构改革,积极
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矿山安
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实行
综合执法,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精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
行政机关审批行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予
以取消;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简化行政许可环节,规
范工作流程,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加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市、县保留的本级行政许可、
非许可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市、县政务大厅管理运行;市、县政
- 9 -
府要加强对政务大厅运行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领导,完善
监督检查机制,逐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2.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
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根据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法
律、法规依据变动情况,适时审查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及其执法职权,并将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公布。建立
健全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三定”方案,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
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市、
县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要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
确。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
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便于
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大力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并
对外公布,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之熟练掌握细化
的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监督检查记
录制度,坚持行政处罚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分离制度。建立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完善案卷评查标准和办法,统一行政
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
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情况,市、县政府要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通报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所属执法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建
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
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
- 1 0 -
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作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来抓,制定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
培训规划,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严格行政执法人
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或者是行政执法组
织中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准入制度,对拟上岗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法律和公共法律
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实行行政执
法证件定期年审制度。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无行政执
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建立行政执法证件
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
动态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
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4.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政府要将本级行政执
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国家赔偿费用、领
导干部学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
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坚决杜绝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
标,将行政事业性经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
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现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管,
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
- 11 -
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支持、鼓励人民
群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检举、曝光。各级监察、政
府法制、信访部门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网
址。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
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
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
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
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首
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
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
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行
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积极探
索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水
平。市、县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和配备办案设备,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
率。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制定便民措施,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
依法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
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落实的监督力度。要
严格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由2 名
- 1 2 -
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
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
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要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和行政应诉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
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并自觉履行人民法
院的判决和裁定。
3.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
及其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明确专门机
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
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
追究等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
和方式,及时、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当地报纸、电台或电视台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要加快政府网站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公,拓展网上审批、
查询、投诉等服务项目,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市、县政府要建立
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把行政问责与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
督结合起来。对违法决策、有令不行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损
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加
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
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建立和落实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
- 13 -
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
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追偿,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
行政追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
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进行,因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1.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
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地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组织的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建立健全各
项民主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充分保障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
利。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管理,既要对自治管
理中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行为进行处理和指导,又严禁干预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
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
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
管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的作用。市、县政
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鼓励、引导社会组
织有序参与。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
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
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要深化仲裁体制改革,强化和完善仲裁机构化解经济、劳动、人
事纠纷的职能,及时处理化解纠纷,探索建立便民、快捷的矛盾
- 1 4 -
纠纷解决机制。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

1.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
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
领导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
行政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
议,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把依法行政的
各项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依法
行政工作的水平。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
查,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
题,加强对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加快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
治政府的进程。
2.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和考核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市、
县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本部门承担的依法行政任务
完成情况。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市、县政府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依法行政考评检查,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牵头
实施。要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
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
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
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考评工作机制,改进考
评方式,扩大考评民主,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全面掌握
- 15 -
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准确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状况和水
平,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总结经验,
督促改进工作。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既是评价依法行
政工作评先树优的依据,也将作为市委《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综合考核指标“依
法行政情况”的评价依据。
3.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目前,政府法制机构作为
一个综合性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
经费”的要求,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层次高、业务能
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政府法制队伍中来。市、县政府所属部门、
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
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切实保障
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
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事项
处理制度、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
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按照
中办、国办有关文件要求,把优秀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
岗位。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
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
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发挥好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
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能
- 1 6 -
作用。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贯彻意见或办法,
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
工作责任和评议考核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务求
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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