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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德政办字〔2010〕28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04生效日期:1900-01-01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分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消防分局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德政字〔2007〕15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消防法》为主线,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按照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九小场所”。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消防监管模式调整
  根据单位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调整如下:
  (一)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三)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四、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一)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对A、B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一定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
  五、工作实施
  (一)评价方法。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消〔2010〕47号),对社会单位的分类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实施:1.行业部门组织评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划分,组织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经专门培训后,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所属的单位进行评定。2.消防中介机构评价。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评价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均可不再重复评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重新评价。
  (三)周期评价。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在《德州消防信息网》、市电视台、《德州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各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自评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消防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消防安全评价业务,对所出具报告或文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初评工作,对消防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等规定,指导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以点促面。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搞好分类指导,上半年首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然后再逐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通过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相互学习、借鉴,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工作开展,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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