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社会资金项目)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成立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审定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园林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审计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资金项目办),设在市建委,负责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协调。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城管局、房产局、财政局的分管副职领导担任,成员从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城管局等部门抽调。 二、工作程序 (一)项目的选择和确定 社会资金项目根据年度城建计划和财政资金的情况,由社会资金项目办结合项目的规模、前期工作完成等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建议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投融资建设的社会资金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应在3亿元以上(可以是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捆绑融资)。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确定 在确定社会资金项目后,由社会资金项目办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三)确定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 在确定社会资金项目后,由社会资金项目办根据《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选定办法》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工作程序确定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由社会资金项目办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固投办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竞争性谈判(或考察谈判)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提出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推荐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社会资金项目办组织市发改委、建委、审计局、财政局、城管局等部门与投资建设单位进行谈判和磋商,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由市政府委托市建委和财政局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 (四)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项目立项、工程可研、勘察设计、各项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由市发改委委托前期业主或通过其他方式完成。 (五)前期工作移交和建设全过程监督 项目前期业主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负责将前期工作手续资料移交社会资金项目办,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社会资金项目办将前期工作成果提交投资建设单位,并负责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配合投资建设单位共同办理施工招标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应办理到社会资金项目办的名下。 社会资金项目办督促投资建设单位按投资建设合同及进度、质量、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对投资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好协调和签证等工作。 (六)验收和接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社会资金项目办与投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投资建设单位可与各管养单位办理项目管理移交手续,并按投资建设合同负责质保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 (七)投资审计及回购 项目完成建设并完成全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移交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市审计局应在三个月内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市财政局或各城区财政局按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项目回购还款数额和投资建设合同中关于还款的相关条款向投资建设单位拨付还款资金,对项目进行分期回购。 如果投资建设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投资建设单位总包干,则在项目建设完成并完成全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移交后,市财政局或各城区财政局按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总包费用和回购期分期分批向投资建设单位支付还款资金。 三、参与各方职责 (一)社会资金项目办: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即:负责组织投资建设单位的招标和谈判工作;负责组织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对投资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具体落实前期工作成果的移交、建设各阶段手续的办理、项目监理的招标、建设期间对参建各方的监管及建成后的项目移交、回购等工作。 (二)市建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并按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工程可研、初步设计等手续办理,并将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局:负责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并指导城区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 (六)市园林局:负责提出项目绿化指标和种植要求,审查项目绿化方案,监督、指导项目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投资建设合同在支付期安排和拨付回购资金,并对投资建设单位投入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制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文书。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配合制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文书。 (九)市法制办:负责审查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委托授权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格式合同,以及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书范本。 (十)各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社会资金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安排和拨付属城区回购的项目资金,并配合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监察。严格查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项目各项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项目建设工作的例会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四)对于重大的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成立由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审核监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核确认,全程跟踪监督资金使用,以利于工程实施和结算的顺利进行。 (五)每个项目的回购年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由社会资金项目办专题报市政府确定后作为投资建设单位选择的谈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