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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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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镇江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物价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辖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在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三)依法管理重要商品价格、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发布价格公告,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四)监督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的实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并适时公布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工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九)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6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机要、督办及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挂“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牌子)

  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计划;负责全市价格形势分析预测,落实价格调控措施;承担重要价格政策调研、政务信息和信息公开、价格宣传和普法工作;起草价格规范性文件,拟订地方定价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督查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和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

  (三)工农产品价格处

  承担国家、省工农产品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全市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方案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拟订重要工业品及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工业品、公用事业价格争议;承担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工作;参与对重要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四)医药价格处

  承担医药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价格;参与全市药品招标采购;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管理;协调处理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全市医药价格工作。

  (五)服务价格处(挂“房地产价格处”牌子)

  承担省以上服务价格和房地产价格政策与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拟订实施市管服务类价格(收费)调整计划;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准地价、土地最低保护价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市政府拆迁安置成本测算和调整,审核确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房价格,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管理,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协调处理相关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服务业和房地产价格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

  承担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拟订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年检及收费统计;参与收费清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争议;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工作。

  设立镇江市物价局新区分局(科级建制),为市物价局派出机构。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直属机构

  (一)检查分局(副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对价格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规范和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调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辖市区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设5个职能科室(科级建制):

  1.综合审理科

  起草价格检查计划、总结,负责价格统计和价格案件审理工作,推进价格检查法制建设,上报价格检查动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案件复议、诉讼应诉工作。

  2.检查一科

  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举报查处和明码标价工作。

  3.检查二科

  负责对全市工农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工农产品价格举报查处和明码标价工作。

  4.检查三科

  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房地产和服务价格举报查处和明码标价工作。

  5.市价格举报中心

  受理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举报,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建立价格举报统计报告制度,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市场价格巡查。

  (二)成本调查队(科级建制)

  承担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有关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监审和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专项调查,配合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监审工作,向社会发布价格成本信息;指导辖市区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行政编制为34名、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行政编制为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0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正科级),新区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

  (一)检查分局: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科长(主任)5名(正科级),副科长(副主任)7名(副科级)。

  (二)成本调查队:队长1名,副队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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