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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2010—2012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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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0〕10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2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泰州市2010—2012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2010—2012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已经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泰州市2010—2012年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泰州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7月)

  《泰州市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泰政办发〔2007〕129号)实施以来,全市各类建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化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特制定我市2010—2012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市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决策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舆论等手段,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广泛实施,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运行质态,依法规范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行为,努力构建协商共决、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计划从2010年至2012年,大力推进未建制和新企业、新行业、新区域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逐步提高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2010年为“工资协商巩固年”,力争100人以上企业和列统企业独立建制率达到90%;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中小企业覆盖率达到80%;积极推进100人以下缴纳社保的企业独立建制,力争建制率达到40%;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达100%;职工满意率达到70%。

  2011年为“工资协商规范年”,力争100人以上企业和列统企业独立建制率达到95%;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中小企业覆盖率达到85%;积极推进100人以下缴纳社保的企业独立建制,力争建制率达到50%;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达100%;职工满意率达到75%。

  2012年为“工资协商冲刺年”,力争100人以上企业和列统企业独立建制率达到98%;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中小企业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进100人以下缴纳社保的企业独立建制,力争建制率达到60%;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达100%;职工满意率达到8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三个文明”考核体系,切实把这件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和谐的好事做好、做实。要健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资协商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单位把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当前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抓好三年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企业和个人。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考核评比、兑现奖惩。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级工会每年四月和九月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集体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应约的行为,要发出“整改意见书”。各级工会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企业工会要约和企业行政应约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行政应约情况的监察监督,对不及时、不响应要约等情况,依法及时查处。

  (二)明确工作思路,强化分类指导。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考虑本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平等协商,突出重点,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待)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对垂直管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要对职工(派遣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开展专门协商。要适应区域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和行业工会要强化对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代表该区域、该行业的职工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工资调整幅度、工资再分配、福利补贴等进行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避免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要强化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所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必须在签订后一周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视为有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指导水平。

  各市(区)要注重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至少配备1名专职指导员和多名兼职指导员承担政策咨询、培训指导、代拟文本、代理谈判的职责,解决目前职工不敢谈、企业不愿谈、双方不会谈的问题。要强化指导员队伍素质建设,建立健全指导员队伍的选拔培训机制、目标管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政策咨询机制,建设一支能力强、业务精的指导员队伍,为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提供人才保证。

  (四)严格监管考核,提高协商实效。

  劳动关系三方要抓好“春季要约”和“秋季要约”行动的落实,每年在集中“要约行动”后,对各市(区)、各乡镇(街道)、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要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管理的内容,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全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凡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县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评选,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评选各类“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批。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效果评价制度,通过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实效,确保工资集体协议履约到位。要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企业职代会每年应听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和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要定期深入街道(乡镇)、社区(村)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等,优化工资协商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加强工资协商工作的典型宣传。要通过网站公告、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增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对工资协商制度的理解,努力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性。

    附件:

  工资协商工作目标分解表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00人以上企业和列统企业独立建制率
  90%
  95%
  98%

  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
  100%
  100%
  100%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覆盖率
  80%
  85%
  90%

  100人以下缴纳社保的企业独立建制率
  40%
  50%
  60%

  工资集体协议报审率、履约率
  100%
  100%
  100%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满意率
  70%
  7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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