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宜昌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各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消除,监管水平有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具体目标: (一)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着力解决食品生产环节的突出问题,对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签订承诺书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检查覆盖率达100%,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达98%以上,出口食品企业的有效资格率达100%。 (三)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者建立溯源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含配送)户100%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乡镇以上食品零售户98%以上保留可追溯的进货票据。大型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100%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 (四)落实对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产品抽检和出厂检验规定,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98%,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达98%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均达98%。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开展以散装白酒为重点的酒类市场整治 1、对生产散装白酒的小企业、小作坊进行全面清查。质检部门要组织散装白酒生产单位负责人进行免费培训,并指导酒类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对照酒类生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检查封存的散装白酒进行强制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销毁,对符合饮用标准的,再准予销售。 2、严格按照《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的散装白酒销售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行酒类经营者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规定,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用酒标准的标志,并标明产地、规格、酒精度、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等资料。严格执行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加强溯源管理,落实销售登记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二)突出抓好对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小门店、小摊点等“五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 1、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的地下“黑窝点”,坚决关闭一批“三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督促小作坊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食品季节性生产、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报告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原材料进厂和产品销售台帐。对于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取得生产许可条件的小作坊,对其产品实行区域销售监管,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销售。 3、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小餐馆、小门店、小摊点。对有证照小餐馆和小门店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4、加强从业者的培训工作,督促食品生产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格实施添加物质备案制度,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查处力度。 (三)深入开展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整治 1、各地对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对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登记备案,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过量使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进行查处。对使用添加剂标识不清,管理混乱,随意乱放和不具备计量器具凭经验添加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其认真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2、切实抓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进一步强化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坚决查处在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对奶站的监管,加大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查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 3、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照检查,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游商游贩和不法摊点。 4、加强对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检查,确保人员经过专业培训,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遵照使用说明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四)突出重点区域整治 1、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聚集区等监管薄弱地区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 2、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餐饮、农家乐经营单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登记工作。 3、突出抓好对各类食堂的检查整治工作。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以辖区内各大中小型餐馆、酒(饭)店等餐饮业,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所)食堂为整治对象,全面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等各项制度,食品入库有登记和验收,把好食品的进货和保存关。检查履行餐饮加工企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4、抓好旅游景点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整治。对旅游景点及校园周边无证无照饮食摊点、流动摊贩、食品经营户进行整顿治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引导经营户建立自律制度,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取缔校园及周边无照经营户。 (五)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检测检查 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检测检查力度和频次。 1、要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恶啉类、硝基咪唑类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 2、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市场。 3、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4、加大对豆制品小作坊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实行最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时间与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3日至5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4月3日~4月15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尤其是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营造整治声势和氛围。要有针对性地完成对本地食品从业者的从业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安全卫生、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知识和监管要求,促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整改规范阶段(4月16日~5月20日)。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达到整治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检查督办、评估验收阶段(5月21日~5月31日)。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评估验收,并通报检查评估的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督促职能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狠抓薄弱环节,落实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切实将食品安全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安排,结合辖区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务实、有效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监察、教育、建设、旅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程序和发放条件,加强准入管理,加强配合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互通,切实解决在小作坊监管问题上的盲区问题。 (三)加强督查和评估,确保整治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