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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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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075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1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2010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2010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2010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通用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劳保用品,教科书,图书资料。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产品。
  
  (二)工程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政府公共工程。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市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相关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
  
  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政府公共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可由部门在协议供应商中进行询价采购,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办公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空调、车辆购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汽车轮胎、一般印刷业务等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编制2010年度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对政府采购项目加注标识。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支付资金。追加预算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
  
  (三)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从严审批进口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四)单项且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办理政府采购确认手续,由采购人按询价采购方式自行采购。拟采购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协议供货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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