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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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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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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府发〔2010〕3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7生效日期:1900-01-01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辽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2010年为调整年。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调整,现就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82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76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70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64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58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46元。

调整后,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不低于84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82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5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91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7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每月551元。

四、支付资金渠道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调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调整后待遇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110元,二级伤残100元,三级伤残90元,四级伤残80元,五级伤残70元,六级伤残60元,七级伤残50元,八级伤残40元,九级伤残 30元,十级伤残20元。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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