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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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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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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0〕5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5生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三)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四)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五)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六)其他需要核对的对象。

二、核对的主要内容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居民的收入和财产两部分。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收入和其它货币收入;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和经营性资产等。

三、核对方式

(一)系统核对。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操作和运作。

(二)人工核对。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方式、核对周期、运行程序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信息核对系统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三)实地核对。各地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的基础上,仍然要对申请救助人员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确保各项救助待遇审批及时准确,救助标准合理公正。

四、主要职责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车管)、工商、殡葬管理、统计和物价监管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做好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向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信息核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核对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是否有公益性岗位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以及地方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买断工龄收入标准等相关信息。

(三)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有关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的纳税信息。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和购置私家车辆等相关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车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相关统计信息。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一个时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进行。

(二)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三)要加快推进居民信息核对机制建设。各市(地)要确保在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在2011年7月前全面完成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确保此项工作的全面实施。

(四)要加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送工作。各地要将工作动态和工作信息及时报送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联系人:王广焱、朱瑛,联系电话:0451-82642657、82632935,传真:0451—82632935,邮箱:zhuying@sina.com)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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