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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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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9〕68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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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1-05生效日期:1900-01-01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潭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7月9日公布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4号)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采取领导干部专题辅导,市直各部门办公室和法制机构(科室)的负责人、承办人进行集中培训,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学习。
(二)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照要求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确定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程序要求举行听证,县(市)区政府在年内至少举行一次行政决策听证会。
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制定、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严格规范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2.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如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等。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确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起草或组织起草的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对拟规定事项专业性强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委托专家组织起草。
2.落实公众参与制度。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充分听取民声、广泛集中民智、深入反映民意。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本机关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归类整理,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听取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向制定机关报告,其中,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还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部门争议的协调。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发生部门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争议未协调,或者协调未达成一致的事项,不得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规定。
4.健全专家论证制度。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拟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5.完善制定机关办公室审查制度。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依据、听取意见及采纳情况(含听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经送制定机关办公室;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处理。符合规定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6.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法制部门(机构)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对送审稿进行严格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提供起草说明、依据、听取意见及采纳情况(含听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要求其补充材料;凡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法制部门(机构)依法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制定机关应当采纳。
(三)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编制登记号后,予以印发并在政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在《湘潭政报》公布和传送至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2.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径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提交《湘潭政报》和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举办单位予以统一公布。
政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3.全面建立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政报和政府门户网的平台。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报和门户网,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政报和政府门户网是公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平台,市本级《湘潭政报》和政府门户网将依法全面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按照要求举办政报和完善本级政府门户网,以公布本级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1.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督办函》(湘政督函〔2009〕56号)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规范性文件库电子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必须在2009年内建成。市政府门户网的举办单位对分别在“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函”、“潭政通”栏目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对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更新或删除,纳入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中,对“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新制定的等有效规范性文件,纳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中。
2.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施行后,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应在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的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不须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公安交警支队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报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认真执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4.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逢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5.规范解释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释非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以后,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三统一”制度登记、编号和公布。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6.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考评、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法制机构对其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考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报告,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作为专项报告内容。
7.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对制定机关违反《办法》的规定,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无效文件处理;适用无效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将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格式(略)
2.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略)
3.登记报告格式(略)
4.登记通知书格式(略)
5.不予登记通知书格式(略)
6.特定部门联合文件公布请示格式(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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